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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treintes 是一种由司法裁决确定的金钱强制措施,旨在迫使债务人履行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此类罚金主要存在于民事诉讼法领域,具有抑制和威慑作用,旨在通过对命令接收者施加心理和经济压力,确保司法裁决的有效性和诉讼的及时性。

1. 定义、概念与法律性质

Astreintes 一词源自拉丁语 adstringere(意为“束缚、强迫”),代表一种强制性的金钱制裁,具有从属性质,由法官强加,以确保履行作为、不作为或交付物体的义务。它与损害赔偿不同,不具备补偿性质;其目的不在于补偿债权人所受的损失,而在于克服债务人的抵触情绪,迫使其履行司法或庭外文书中确定的特定义务。

Astreintes 的法律性质属于间接强制手段。它属于法官的一般执行权力范畴,作为一种心理压力工具发挥作用。与刑事或行政罚款不同,astreinte 是临时且可变的,如果根据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行为表现,发现其金额不足或过高,可以对其进行增加、减少甚至取消。

2. 历史起源与法律演变

该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法国判例法(《拿破仑法典》),是针对人身性质义务无法直接强制执行(nemo potest praecise cogi ad factum)的回应。法国法院开始设定每日逾期罚金,以迫使债务人履行意愿。

在巴西法律体系中,随着1994年的诉讼改革,astreintes 获得了现代化的轮廓,该改革在1973年《民事诉讼法》(CPC/73)中引入了第461条。随着2015年《民事诉讼法》(CPC/2015)的颁布,该制度得到了巩固和扩展,赋予了法官更大的适用自主权,并强化了实体判决优先和债权满足的原则。

3. 明确的法律规定

Astreintes 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13.105/2015号法律),具体体现在以下条款中:

  • 第536条第1款: 规定为实现特定救济或获得等效的实际结果,法官可以依职权或应请求,处以每日罚金。
  • 第537条: 规定罚金无需当事人请求即可适用,可在认知阶段、临时救济或判决中,甚至在执行阶段适用。
  • 第537条第1款: 授权法官修改待付罚金的金额或周期,甚至在发现其变得不足或过高,或者义务人证明存在后续部分履行或不履行的正当理由时,将其取消。
  • 《消费者保护法》(第8.078/1990号法律)第84条第4款: 对消费关系中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类似规定。

4. 实践应用与既定判例理解

Astreintes 的适用要求所确定的金额足以抑制惰性,但不应导致对方当事人不当得利。巴西高等法院(STJ)对此主题拥有丰富的判例:

4.1. STJ第706号重复性主题

STJ巩固了这样一种理解:确定每日罚金的裁决不构成实质性既判力,其金额可随时审查,即使在执行阶段,如果发现金额过低或过高(REsp 1.333.988/SP)。然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应进行减免,以免削弱该制度的强制力。

4.2. 针对公共财政的适用(第1102号主题)

最近,STJ重申了针对公共权力机构设定每日罚金以确保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特别是在涉及提供药品和医疗救治的案件中,同时尊重合理性和比例原则。

4.3. 起算日期与可执行性

罚金在法官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从债务人收到个人通知之日起算(STJ第410号判例)。需要注意的是,尽管CPC/2015允许在确定罚金的裁决后进行临时执行,但只有在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生效后,才允许提取金钱(第537条第3款)。

5. 相关原则与学说分歧

该制度受当代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管辖:

  • 司法有效性原则: 诉讼必须提供如果义务被自愿履行时当事人本应获得的完全相同的结果。
  • 比例与合理性原则: 罚金金额必须平衡。Fredie Didier Jr. 等学者主张,罚金上限不一定非要是主债务的金额,否则债务人可能会宁愿支付罚金也不愿履行命令。
  • 关于归属的分歧: 关于罚金的归属存在学术争论。在巴西,金额全部归债权人所有(第537条第2款)。少数派观点主张,部分金额应分配给公共基金或国家本身(类似于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的“藐视法庭罪”),以避免私人不当得利。

6. 当代意义与实践影响

在当前的法律背景下,astreintes 是保护基本权利和集体利益不可或缺的工具。其应用在涉及互联网非法内容删除(《互联网民事权利框架》)、环境义务和复杂合同履行等诉讼中至关重要。

当前的判例倾向于避免“astreintes 产业化”,即债权人故意让罚金累积。STJ已应用源于客观诚信原则的“减轻自身损失义务”(duty to mitigate the loss),以防止债权人因自身在通报不履行情况或寻求替代执行手段方面的惰性而获利。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第13.105号法律,2015年3月16日。《民事诉讼法》。
  • 巴西。高等法院。第410号判例:“债务人的预先个人通知是收取不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罚金的必要条件。”
  • 巴西。高等法院。第706号重复性主题 (REsp 1.333.988/SP)。报告人:Paulo de Tarso Sanseverino法官。
  • 巴西。高等法院。第1102号重复性主题 (REsp 1.854.481/SP)。报告人:Ricardo Villas Bôas Cueva法官。
  • DIDIER JR., Fredie. 《民事诉讼法课程:执行》。萨尔瓦多:JusPodivm,2023年。
  • NERY JUNIOR, Nelson; NERY, Rosa Maria de Andrade. 《民事诉讼法评注》。圣保罗:Revista dos Tribunais,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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