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stos legis,即法律秩序的监督者,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不作为当事人,而是作为强制性介入方时所行使的职能,旨在根据《民事诉讼法》和1988年《联邦宪法》的规定,确保法律秩序、诉讼程序的健全性以及不可处分利益的维护。
概念与基础
Custos legis 制度具有公共监督的法律性质,由宪法赋予检察机关。与作为 dominus litis(诉讼主导者/原告)的职能不同,作为法律秩序监督者的介入旨在确保司法程序不会成为侵犯不可处分权利或损害公共利益相关立法的工具。
以 Hely Lopes Meirelles 和 Hugo Nigro Mazzini 等学者为代表的经典学说认为,custos legis 与司法机关并肩工作,共同保障严格的合法性。其存在是为了防止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或法官的消极怠惰导致违背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损害弱势群体保护的结果。
历史起源与演变
该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法国法中的 Procureur du Roi(国王检察官),其职责是捍卫王室利益,并延伸至捍卫法律。在巴西法律体系中,检察机关在1988年宪法颁布后确立为独立机构,从仅隶属于行政部门的机构转变为国家司法职能中不可或缺的机构,并具备职能和行政自主权。
法律与宪法依据
规范 custos legis 的法律框架建立在以下条款之上:
- 联邦宪法第127条: 将检察机关定义为国家司法职能中不可或缺的常设机构,负责捍卫法律秩序、民主制度以及不可处分的社会和个人利益。
- 民事诉讼法(2015年CPC)第178条和第179条: 规定了强制介入的情形,例如涉及公共或社会利益、涉及无行为能力人的诉讼,以及涉及农村或城市土地占有的集体诉讼。
判例与当前应用
高等法院(STF 和 STJ)的判例已确立了这样一种理解:当检察机关的介入是强制性时,若未对其进行传唤,将导致相对无效或绝对无效,具体取决于是否证明了损害的存在。近期,STJ 强调了采取主动而非仅是形式上介入的必要性,否则将导致监督职能的空洞化。
在联邦最高法院(STF)层面,关于 custos legis 的辩论经常围绕集中式合宪性审查程序中的基本权利保护展开,其中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作为宪法本身的 custos legis 发挥作用。
相关原则与分歧
严格合法性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是支持该介入的支柱。然而,关于法律监督者在纯粹财产性质诉讼中介入范围的广度,学界存在分歧。少数派观点主张仅在绝对不可处分的情况下才介入,而与判例一致的多数派观点则主张,只要存在由需求社会相关性所证明的公共利益,就应进行介入。
当代意义
目前,custos legis 在保护超个人权利以及监督涉及新技术和数据保护的程序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秩序监督者的行动,是防止将原本属于私人领域但触及社会公认不可处分价值的程序被不当私有化的宪法解毒剂。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第127条。
- 巴西。2015年3月16日第13.105号法律(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和第179条。
- STJ,特别法庭,AgInt nos EDcl no REsp 1.835.452/SP,报告法官 Herman Benjamin。(关于因未传唤导致无效的理解)。
- STF,ADI 6.552/DF,报告法官 Luiz Fux。(检察机关在合宪性审查中的介入)。
- Didier Jr., Fredie. 民事诉讼法教程:诉讼一般理论。萨尔瓦多:Juspodivm,202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