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 ad judicem 源自拉丁语短语 ad judicem provocare,指将问题提交给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在程序法中,它涵盖了职能管辖权和任命原则,界定了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行使司法权的权限。
概念与法律性质
从法律教义学的严谨角度来看,ad judicem 这一表达并非一个孤立的原则,而是构成将当事人与审判机关联系起来的程序关系的基础。其法律性质属于程序有效性的前提条件,特别是涉及法院管辖权(competentia ad judicem)方面。司法权行使的合法性取决于对被授予权力解决冲突的国家机关的正确确定,并需遵守司法组织规则。
历史起源与演变
从历史上看,该短语可追溯至罗马法,当时区分 in iure 阶段(在裁判官面前)和 apud iudicem 阶段(在法官面前)至关重要。随着现代国家的发展和三权分立的形成,该术语在程序法学说中被固定下来,用于指代司法机关对绝对管辖权和相对管辖权规范的适应性。在巴西体系中,这一演变反映了从分散管辖权体系向由2015年《民事诉讼法》和1988年《联邦宪法》构建的职能和地域管辖权宪法化模式的过渡。
法律规定与规范结构
该制度的法律依据分散在法律体系中,主要包括:
- 联邦宪法 (CF/88): 第92条至第126条,定义了司法权结构和法院的原始管辖权,这些是 ad judicem 权力的构成要素。
- 民事诉讼法 (CPC/2015): 第42条至第66条,规范管辖权,确立了确定管辖法院的标准,重申了自然法官原则。
- 刑事诉讼法 (CPP): 第69条至第91条,处理刑事司法管辖权,将程序行为的合法性与正确确定法院挂钩。
实际应用与判例
高等法院(STF和STJ)的判例确立了 ad judicem 管辖权属于公共秩序事项的共识。根据STJ第33号判例,“相对无管辖权不能依职权宣告”,但绝对无管辖权可在任何时间和审级中被认知。STF近期的裁决,特别是在原始管辖权控制方面(如请愿书和调查),重申了篡夺 ad judicem 管辖权会导致决策行为绝对无效,以遵守正当法律程序。
相关原则与学说分歧
该制度与自然法官原则(CF/88第5条,XXXVII和LIII项)内在相关。以Cândido Rangel Dinamarco和Fredie Didier Jr.为代表的当代学说讨论了作为 ad judicem 推论的“诉讼系属恒定”(perpetuatio jurisdictionis),即管辖权在登记或分配初始请愿书时确定,从而保证诉讼的稳定性。在应用关联或包含管辖权时,学说分歧经常出现,此时 ad judicem 标准为了诉讼经济和禁止矛盾判决而变得灵活。
当代意义
在当前以程序数字化(100%数字法院)为标志的法律环境中,ad judicem 的概念获得了新的内涵。管辖权不再仅仅是空间上的,而是功能技术上的。正确遵守管辖权标准是保障法律安全和诉讼当事人对司法系统信任的关键,旨在避免“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并确保司法服务仅由宪法授权的机关行使。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
- 巴西。2015年3月16日第13.105号法律(民事诉讼法)。
- 巴西。1941年10月3日第3.689号法令(刑事诉讼法)。
- STJ,第33号判例:“相对无管辖权不能依职权宣告。”
- STF,ADI 6.524,报告人:Roberto Barroso大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