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管辖权界定了国家机关职能活动的范围,是程序有效性的前提条件,也是正当法律程序的根本保障。管辖权具有强制性和不可处分性,受宪法和程序法管辖,旨在实现司法分配的公平性以及司法裁决的法律确定性。
概念与基础
在法律教义学的严谨定义中,管辖权是司法权的度量。司法权是国家行使审判的权力,而管辖权则是对该权力的规范性界定。它是指在宪法和法律预先设定的范围内,赋予特定司法机关行使审判这一公共职能的权力。
管辖权的法律性质属于公共秩序范畴。由于其属于强制性规范,根据巴西程序法的规定,不遵守管辖权规定将导致裁决行为无效。管辖权的分配并非当事人的选择权,而是国家为确保“自然法官原则”(1988年联邦宪法第5条第XXXVII和LIII款)而实施的强制规定,该原则禁止设立特别法庭,并确保审判机关的预先确定性。
历史起源与演变
管辖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典国家组织,并在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下获得了现代意义。在罗马法中,forum(法庭)与competentia(管辖权)之间的区别旨在防止专断。在当代宪政中,该制度的演变伴随着司法专业化的需求以及保护公民免受司法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需要。在巴西,管辖权模式由1988年宪法确立,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分配体系,这对平衡联邦契约至关重要。
法律规定与结构
巴西法律体系通过客观标准构建管辖权:实质标准(案件性质)、职能标准(司法级别或程序阶段)和地域标准。1988年联邦宪法定义了高等法院和联邦法院的管辖权(第102至109条)。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42至66条确立了内部管辖权规范,重点规定了管辖权的变更以及绝对管辖权与相对管辖权。
实践应用与判例
高等法院当前的判例强化了绝对管辖权的不可变更性。巴西联邦最高法院(STF)在多项集中控制诉讼中重申,管辖权属于公共秩序事项,可在任何时间和司法阶段依职权予以认定。值得注意的是,高等法院(STJ)第33号判例规定:“相对无管辖权不得依职权宣告”。相反,绝对无管辖权可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提出。
近期,关于数字管辖权和国际司法管辖权的辩论日益激烈,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应用和程序世界主义理论要求对传统的地域界限进行重新解读。
相关原则与分歧
自然法官原则是管辖权的核心支柱。它与管辖权延期原则相关联,后者允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相对无管辖权异议时,管辖权得以稳定(《民事诉讼法》第65条)。学界对于职能管辖权的性质仍存在分歧,许多学者(如Cândido Rangel Dinamarco)将其归类为绝对管辖权,且不受排除或延期的影响。
当代意义
管辖权的当代意义在于司法裁决的有效性和程序体系的效率。严格遵守管辖权规则可以防止“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即当事人策略性选择法院),从而保护司法体系的完整性。其实际影响是直接的:管辖权确定的失误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法律的不确定性,因此,理解这一制度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不可或缺。
法律与判例参考
- 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102条、第105条和第109条。
- 2015年3月16日第13.105号法律(民事诉讼法),第42至66条。
- 高等法院(STJ)第33号判例:“相对无管辖权不得依职权宣告”。
- 联邦最高法院(STF)第45号约束性判例:“陪审团的宪法管辖权优先于仅由州宪法确立的特权管辖权”。
- STF, ADI 6.524, 主审法官Luís Roberto Barroso, 全体会议,近期判决重申绝对管辖权作为程序有效性的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