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icus curiae,即“法庭之友”,是一种非典型的第三方介入模式,主要应用于民事诉讼法和宪法领域。其主要目的是实现司法辩论的民主化,并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提供专业的技术、事实或法律支持,从而提升司法裁判的质量。
概念与基础
Amicus curiae 制度超越了传统的第三方介入形式。传统的第三方介入旨在维护自身的法律利益,而 Amicus curiae 则以司法合作者的身份参与。其法律性质属于非典型的、具有多元化和民主特征的介入,允许具备适当代表性和专业知识的主体,就超越当事人主观利益的问题,为法官或法院形成心证提供贡献。
以 Fredie Didier Jr. 和 Luiz Guilherme Marinoni 等学者为代表的现代法学理论认为,接纳 Amicus curiae 并不赋予介入者当事人的地位,而是将其视为法院的助手,其宗旨是通过扩大实质性辩论,赋予司法判决民主合法性。
历史起源与演变
该制度起源于罗马法,随后在普通法系(特别是英美法系)中得到巩固,在这些体系中,Amicus curiae 允许相关第三方就法律要点提供公正的信息。在巴西法律体系中,该制度随着 1999 年第 9.868 号法律(关于违宪直接诉讼和合宪性宣告诉讼的程序与审判)的颁布而具备了现代特征,并最终在 2015 年《民事诉讼法》(CPC/15) 中被确立为处理集体诉讼案件的程序管理工具。
法律规定与程序框架
现行民事诉讼法在 2015 年《民事诉讼法》第 138 条至 138-A 条中对该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法律规定了接纳该制度的累积性要求:事项的重要性、诉讼标的的主题特殊性或争议的社会影响。根据巴西高等法院 (STJ) 的既定理解,接纳介入的决定不可上诉,但在驳回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内部上诉。
实践应用与判例
高等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 (STF) 的判例,对该制度给予了广泛的解释。在集中式合宪性审查范围内,STF 通过其《内部规章》(第 7 条第 2 款)允许证明具有适当代表性的实体介入。近期,STF 对 Amicus curiae 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以防止该制度被滥用,要求申请人证明其与诉讼标的具有主题相关性,否则将因缺乏实质合法性而被驳回。
在高等法院 (STJ),《民事诉讼法》第 138 条在重复性特别上诉 (Tema Repetitivo) 的审判中经常被应用,行业实体的参与对于界定具有约束力的先例范围至关重要。
相关原则与学说分歧
该制度与实质性辩论原则及程序合作原则紧密相连。学说上的分歧主要在于 Amicus curiae 程序权力的范围。部分学者主张其可以提出上诉(如声明异议),而另一派则持更保守的观点,认为其行为应仅限于提交书面意见和口头辩论,以免破坏武器平等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
当代意义与影响
在政治司法化和具有约束力判决(先例)激增的背景下,Amicus curiae 充当了缓解民主赤字的出口。它允许有组织的公民社会、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将传统证据手段无法收集的技术要素引入诉讼,从而为最终的司法裁决提供更强的论证深度和民主合法性。
法律与判例参考
- 1988 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第 103 条第 2 款。
- 第 13.105/2015 号法律(民事诉讼法),第 138 条和 138-A 条。
- 第 9.868/1999 号法律(ADI 和 ADC 的程序与审判),第 7 条第 2 款。
- STF, ADI 3.460/DF, 主审法官 Gilmar Mendes:巩固了接纳 Amicus curiae 需具备适当代表性的必要性。
- STJ, 特别法庭, AgInt no REsp 1.846.126/SP:关于接纳 Amicus curiae 的决定不可上诉的理解。
- 联邦最高法院内部规章,第 7 条第 2 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