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Conluio)是指两个或多个主体之间意志的汇合,旨在获取非法结果,或对第三方及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造成损害。该概念横跨民事诉讼法、刑法和劳动法等多个法律领域,作为一种偏离法律目的的行为,其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将被宣告无效,且相关当事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概念与基础
在法律教义学中,串通被理解为当事人或第三方之间为实施违反客观诚信原则和程序忠诚义务的行为而进行的欺诈性串联。该制度的法律性质在于对诚实信用的破坏,当其被用于将司法权力工具化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且往往损害第三方财产或司法完整性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与单纯的诉讼策略不同,串通预设了欺骗法官或欺诈执行的主观意图(animus),其特征在于对事实的模拟或掩盖。经典法学理论将其视为实质性辩论原则的对立面,因为模拟诉讼(虚假诉讼)剥夺了程序作为真实利益冲突的本质特征。
历史演变与背景
从历史上看,串通起源于罗马法中的“欺诈”(fraus),当时谴责当事人之间为损害公共利益(res publica)或债权人权利而进行的勾结。在巴西法律体系中,这一概念已从单纯的“意思表示瑕疵”演变为对程序合作和诚信原则的直接违反,这些原则已在《2015年民事诉讼法》(CPC/15)中得到确立。
法律规定与规范框架
巴西法律体系对串通的规定虽然分散,但力度强硬。在民事诉讼领域,《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法官必须预防或制止任何违反司法尊严的行为;而第80条第II和III款将篡改事实真相及利用诉讼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定性为恶意诉讼。
在刑法中,串通是犯罪组织罪(《刑法》第288条)的构成要素,特别是在执行欺诈罪(《刑法》第179条)中,行为人通过转让、转移或销毁资产来挫败已确认债务的清偿。在劳动法中,串通受到严厉打击,根据《劳动法》(CLT)第765条,当确认存在虚假诉讼时,经司法批准的协议将被宣告绝对无效,该条款赋予了法官在指导程序以防止欺诈方面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实践应用与判例
高等法院的判例已确立了串通导致诉讼行为无效的共识。巴西高等法院(STJ)在多项关于执行欺诈的判决中强调,债务人与第三方受让人之间的串通导致在诉讼提起后转让资产,使得该法律行为对债权人无效(参考案例:REsp 1.280.534/SP)。
在巴西高等劳动法院(TST)层面,第31号判例及通过司法指导意见确立的共识表明,以获取遣散费或其他福利为目的模拟劳动关系构成串通,当事人将面临恶意诉讼罚款,并可能被追究司法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相关原则与学说分歧
串通与客观诚信原则(《民事诉讼法》第5条)及程序忠诚原则直接冲突。学说上的分歧主要在于区分“激进的诉讼策略”与“真正的串通”。前者是辩护权的合法行使,而后者则超越了权利行使的合法界限,进入了可制裁的非法领域。当代法学在“新程序主义”视角下,倾向于扩大法官的调查权力,以便在串通行为即使未被当事人提出时也能予以识别,因为保护程序的公正性属于公共秩序范畴。
当代意义
当代社会带来了额外的挑战,特别是在程序数字化时代,串通可以通过伪造电子文档来实施。该制度在捍卫司法系统公正性方面具有最高重要性,作为防止司法被掠夺性工具化的保障机制。因此,打击串通是维护法律确定性和对民主制度信任的必要条件。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2015年3月16日第13.105号法律。民事诉讼法。第80、142及774条。
- 巴西。1940年12月7日第2.848号法令。刑法。第179条(执行欺诈)。
- 巴西。1943年5月1日第5.452号法令。劳动法汇编。第765条。
- STJ。第1.280.534/SP号特别上诉。报告人:Luis Felipe Salomão大法官。第三庭。2014年判决(关于执行欺诈的共识维持不变)。
- TST。第31号判例:“模拟劳动关系导致行为无效,并应判处恶意诉讼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