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错误(Erro de tipo)是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特征是对构成法律要件的要素存在错误的现实认知。其主要目的是排除故意,作为排除主观构成要件的因素,是根据行为目的论(Finalist Theory of Action)衡量刑事责任的基础要素。
概念与基础
构成要件错误是指对构成犯罪要件的情节缺乏认知。在法律上,它位于罪责和构成要件的范畴内,具体指构成要件的主观要素(故意)。根据汉斯·韦尔策尔(Hans Welzel)的行为目的论(该理论被1940年《巴西刑法典》所采纳),故意由意志和认知组成。因此,如果行为人对构成要件的某一要素缺乏认知,则故意被排除。
构成要件错误的法律性质在于排除故意。当错误是不可克服(不可避免)时,故意和过失均被排除。当错误是可克服(可避免)时,故意被排除,但如果刑法规定了过失犯罪,则仍需承担过失刑事责任,正如《刑法典》第20条所规定的那样。
历史渊源与演变
构成要件错误的教义学从因果论演变为目的论。在古典体系(李斯特-贝林体系)中,故意是罪责的要素。随着向目的论的转变,故意被移至构成要件中。这一转变赋予了构成要件错误作为构成要件界定者的功能,将其与禁止错误(Erro de proibição)区分开来,后者仍保留在罪责范畴内(对违法性的潜在认知)。
法律规定
该制度在巴西法律体系中通过第2.848/1940号法令(刑法典)第20条得到体现:
- 第20条: 对犯罪法律构成要件要素的错误排除故意,但如果法律有规定,则允许对过失犯罪进行处罚。
- 第1款: 因环境完全正当的错误,假设存在某种事实情况,如果该情况确实存在,将使行为合法化,则免除刑罚。(假想防卫/假想正当化事由)。
实际应用与判例
高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 STF 和高等法院 STJ)的判例确立了这样一种理解:构成要件错误必须通过分析具体案件并观察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来衡量。STJ 在多项判决中强调,构成要件错误的认定需要证明行为人对规范的客观要素缺乏故意。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的一种观点认为,在针对名誉的犯罪或抽象危险犯中,构成要件错误的分析会因规范的性质而受到限制,但当行为人客观上因不了解行为的实质要素而无法识别其行为的违法性时,该原则仍然适用。
学说分歧与相关原则
主要的学说分歧在于构成要件错误与禁止错误之间的区别。构成要件错误针对的是“存在”(事实),而禁止错误针对的是“应然”(规范)。以扎法罗尼(Zaffaroni)和比滕库特(Bitencourt)为代表的当代学说强调,必须区分“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的错误)与“可避免性”(可克服的错误),后者是过失处罚的界限。
当代意义
在当前的法律背景下,构成要件错误在数字犯罪和经济犯罪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业务的复杂性可能导致行为人对构成要件的要素产生错误认知。正确应用该制度是防止客观刑事责任的保障,这符合罪责原则(宪法第5条第XLV款),确保只有故意或过失行为(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受到国家制裁。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1940年12月7日第2.848号法令。刑法典。
- 巴西。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
- STJ。HC 432.115/SP,报告人:Sebastião Reis Júnior大法官,第六庭,2018年判决(关于构成要件错误和排除故意的既定理解)。
- WELZEL, Hans. Derecho Penal Alemán. Editorial Jurídica de Chile, 1970.
- BITENCOURT, Cezar Roberto. Tratado de Direito Penal: Parte Geral. São Paulo: Saraiv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