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Calúnia)在巴西刑法中被定义为虚假指控他人犯有特定罪行。作为侵犯客观名誉和主观名誉的犯罪之一,其主要目的是在社会和国家面前维护个人的道德完整性,并保护刑事指控的真实性。
概念与法律依据
诽谤罪是一种形式犯罪和作为犯罪,规定在《巴西刑法典》(CP)第138条中。该罪名的核心在于“诽谤”这一动词,即虚假地将某项被定义为犯罪的事实归咎于他人。该罪名的构成要求同时满足:a) 指控一项具体事实;b) 该事实被定性为犯罪;c) 行为人明知指控虚假(特定的主观要素,即故意,体现为诽谤意图)。
与诋毁(CP第139条)和侮辱(CP第140条)不同,诽谤罪要求指控的事实必须严格属于刑事违法行为。对于不构成犯罪的羞辱性事实的指控,或泛泛的指控,不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历史渊源与演变
对名誉的保护可追溯至罗马法下的侮辱诉讼(actio injuriarum),尽管现代才确立了侵犯名誉罪各类型之间的技术区分。在巴西法律体系中,1940年《刑法典》将诽谤罪系统化,作为对客观名誉(即个人的社会声誉)的保护。受刑事保障主义影响,学说演变要求必须具备具体事实,禁止因泛泛或模糊的诽谤而进行惩罚,以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规定与结构要素
《刑法典》第138条是核心条款:“诽谤他人,虚假指控其犯有被定义为犯罪的事实:处以六个月至两年的拘役,并处罚金。”
第1款将惩罚范围扩大到明知指控虚假而进行传播或散布的人。第2款规定了针对死者犯罪的惩罚。刑事诉讼原则上为自诉(CP第145条),但当犯罪针对公务员履行职务时,存在特定的公诉或附条件公诉情形。
司法理解与当代意义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STF)和高等法院(STJ)重申,诽谤罪要求明确证明特定的故意。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议会豁免权(宪法第53条)的控制非常严格,尽管该豁免权范围广泛,但并非绝对,不涵盖超出职务行使范围或构成故意过度的言论。
当代的一个辩论焦点在于社交网络上的诽谤。在数字环境中传播虚假信息(假新闻)并指控他人犯罪,已成为根据《刑法典》第141条第2款关于连续犯罪和加重处罚的视角进行分析的对象,该条款规定在互联网社交网络上实施或传播犯罪时应加重处罚。
相关原则与分歧
诽谤罪直接与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原则(宪法第5条第IV、IX款)相冲突。学说上的争论在于思想自由表达与名誉保护之间的权衡。主流学说与高等法院一致认为,言论自由不构成实施刑事犯罪的通行证,当指控缺乏事实依据且旨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名誉权优先。
对法律体系的实际影响
在当前背景下应用诽谤罪时,需谨慎对待“事实抗辩”(CP第138条第3款),这是一种程序性制度,允许被告证明指控的真实性以排除犯罪构成。在许多情况下,无法证明真实性将导致定罪,这加强了刑法规范打击恶意虚假信息的保护性质。
法律与司法参考
- 巴西。1940年12月7日第2.848号法令。刑法典。第138条至第145条。
- 巴西。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V和X款。
- STF。Inq 4.781/DF(假新闻调查) - 关于言论自由与侵犯名誉罪界限的讨论。
- STJ。RHC 145.892/SP - 关于诽谤罪构成中特定故意必要性的司法判例。
- 第14.197/2021号法律(关于针对民主法治国家的犯罪及对名誉影响的刑法典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