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Dolo)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素,也是民事和刑事责任的决定性因素。它体现了行为人实施非法行为或导致法律规范所禁止的结果的自觉意愿,在巴西法律体系中被视为罪责的最高程度。
概念与基础
在犯罪论和民事责任的范畴内,故意代表了行为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心理联系。从法律上讲,它定义为意识(智力要素)与意志(意志要素)的汇合,旨在实现犯罪构成的要素或违反法律义务。故意的法律性质是犯罪的主观要素,是行为目的论的核心支柱,该理论将故意从罪责中转移到了行为本身。
在学说上,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一级和二级)和间接故意(或称可能故意)。一级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产生结果的直接意图;二级直接故意表现为对实现主要目的所必需的附带后果的接受。间接故意则发生在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追求该结果,但承担了产生该结果的风险,这遵循了巴西司法实践中广泛采用的“同意理论”。
历史起源与演变
该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罗马法,当时称为dolus malus(恶意),以区别于dolus bonus(善意)。历史演变从纯粹的因果论(其中故意仅是对罪责的价值判断)转向了汉斯·韦尔策尔(Hans Welzel)的目的论,后者将故意置于行为的核心。在巴西法律体系中,1940年的《刑法典》巩固了罪责的双重结构,将故意保留为客观构成要件的主观核心。
法律规定与规范结构
关于故意的法律规定分布在多部法规中:
- 《刑法典》(第2.848/1940号法令)第18条第I款: 将故意犯罪定义为行为人“意图产生结果或承担产生结果风险”的犯罪。
- 《民法典》(第10.406/2002号法律)第145条及后续条款: 将故意规定为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瑕疵,当其成为意思表示的决定性原因时,可导致行为无效。
- 《行政不当行为法》(第8.429/1992号法律,经第14.230/2021号法律修订): 规定行政不当行为的责任必须始终存在故意,排除了过失形式。
实际应用与当前司法判例
高等法院的判例不断细化了间接故意与有意识过失之间的区别。在巴西高等法院(STJ)的范围内,共识在于区别在于意志要素: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接受结果;而在有意识过失中,行为人预见到结果,但真诚地相信其不会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重复上诉的判决重申了在针对公共行政的犯罪和经济犯罪中,必须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故意。在劳动法领域(TST),故意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和实施严厉合同处罚的基本要素,要求证明雇主或雇员存在故意行为。
相关原则与分歧
罪刑法定原则和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的必然结果。当代学说的一个分歧在于“故意盲目理论”(willful blindness),该理论应用于洗钱犯罪,即行为人故意避免了解资金的非法来源,以保持一种方便的无知状态。尽管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学说和联邦司法实践已承认将其作为间接故意的一种形式。
当代意义
立法趋势限制行政制裁法中的客观责任,进一步凸显了故意的重要性。第14.230/2021号法律是一个转折点,明确要求证明故意以构成不当行为,排除了将管理失误或不称职行为视为不当行为的广泛解释。因此,故意仍然是民事赔偿责任与制裁性非法行为之间的界限,确保了法律确定性并严格遵守罪责原则。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刑法典》(1940年)。第18条,第I款。
- 巴西。《民法典》(2002年)。第145条至150条。
- 巴西。第8.429/1992号法律,经第14.230/2021号法律修订(《行政不当行为法》)。
- 巴西高等法院(STJ)。第1.696.063/MS号特别上诉,报告法官Rogerio Schietti Cruz,第六庭,2018年判决(关于间接故意与有意识过失的讨论)。
-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STF)。ADI 6.677/DF(关于《行政不当行为法》修订的合宪性及故意要求的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