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语术语 erga omnes,意为“对世”或“针对所有人”,指某些行为、决定或权利具有超越诉讼当事人的广泛效力,从而约束整个社会群体。这是公法和私法中的一个结构性概念,在宪法和程序法中尤为重要,旨在为法律秩序提供法律确定性和稳定性。
概念与基础
Erga omnes 一词界定了司法裁决或物权效力的性质。与仅限于诉讼关系主体的 inter partes(对人效力)不同,erga omnes 效力对整个社会施加了不作为或尊重的义务。在宪法程序法中,这一属性是集中式合宪性审查的基石,确保了对规范违宪的宣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历史起源与演变
该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罗马法,特别是在物权(jus in re)方面,所有权人主张权利(actio in rem)的能力可对抗任何占有者或持有者。随着现代宪政国家的出现,这一概念被引入规范审查领域。在巴西法律体系中,这一演变随着1988年宪法的颁布而巩固,该宪法通过直接违宪审查诉讼(ADI)制度化了集中式审查,赋予联邦最高法院作为法律秩序守护者的角色,其裁决具有约束力。
法律与宪法依据
巴西法律体系在多项条款中确立了 erga omnes 效力:
- 联邦宪法 (CF/88) 第102条第2款: 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直接违宪审查诉讼和合宪性宣告诉讼中作出的最终实体裁决,具有对世效力和约束力。
- 民事诉讼法 (CPC/15) 第927条: 规定法官和法院应遵守关于审判权承担或重复诉讼解决(IRDR)的判决,从而将先例的约束力制度化。
- 民法 (CC/02) 第1228条: 反映了物权的 erga omnes 性质,赋予所有权人从任何非法占有者手中收回财产的权利。
实际应用与当前判例
Erga omnes 在当代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中占据主导地位。法院重申,约束力不仅限于裁决的主文,还延伸至其 ratio decidendi(判决理由)。近期,通过基本原则违宪申诉(ADPF)进行的合宪性审查扩展,进一步强化了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决具有 erga omnes 效力,不仅约束司法机关,还约束各级联邦实体中的所有直接和间接公共行政部门。
相关原则与学说分歧
学界讨论围绕合宪性审查的“客观化”展开。传统观点主张严格区分分散式审查(主观)和集中式审查(客观)。然而,现代学说指出存在“约束力的扩散”,即源自具有一般性影响的特别上诉(CPC第1035条)的先例,开始产生类似于 erga omnes 的实际效果,尽管在技术上因原始诉讼的性质而有所区别。
当代意义
在过度诉讼的背景下,erga omnes 效力作为一种遏制和统一宪法解释的机制发挥作用。该制度的实际应用确保了法律规范不会因解释碎片化而损害体系的统一性。其实际影响是减少了法律不确定性,使社会群体和经济主体能够根据宪法法院认可的最终解释来指导其行为。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第102条第2款。
- 巴西。2015年3月16日第13.105号法律(民事诉讼法)。第927条。
-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ADI 3.406/RJ,报告法官 Eros Grau。Informativo 406。
-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ADPF 33/PA,报告法官 Gilmar Mendes。(关于ADPF约束力的处理)。
- MENDES, Gilmar Ferreira; BRANCO, Paulo Gustavo Gonet. 宪法学课程。第16版。圣保罗:Saraiva,202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