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遂(Consumação)作为刑法的基础制度,定义了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确切时刻,从而使事实能够完全归入法律规范。其主要目的是划定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之间的界限,为量刑及衡量司法惩罚效力提供参数。
概念与基础
在巴西法律体系中,既遂是犯罪过程(iter criminis)的最后阶段。从法律上讲,当行为人实现了刑法条文所描述的所有要素时(形式客观理论),即构成既遂。巴西刑法典采取结果论,但根据犯罪性质的不同,其细微差别各异,区分了物质犯、形式犯和纯粹行为犯。
既遂的法律性质是典型效力的界定标志。虽然未遂(刑法典第14条第II款)构成了可罚性的延伸,但既遂代表了犯罪类型的穷尽。以尼尔森·洪格里亚(Nelson Hungria)和达马西奥·德·热苏斯(Damásio de Jesus)为代表的经典学说认为,当行为人达到预期的法律结果或行为达到法律描述的完整性时,犯罪即告既遂。
历史渊源与演变
该制度可追溯至罗马法,受“未遂”(conatus)与“既遂”(delictum perfectum)之间区别的影响。巴西法律的历史演变经历了从1890年刑法典到1940年法典的过渡,巩固了以客观标准消除惩罚主观性的必要性。在比较法中,德国传统(Vollendung)强调对受保护法益的损害或损害危险作为既遂的标尺,这对巴西的教义学产生了影响。
法律规定
既遂的规范基础位于第2.848/1940号法令(刑法典)第14条第I款,该条款规定,犯罪既遂是指“当犯罪行为具备其法律定义的所有要素时”。对该条款的解释必须结合现代刑法的支柱——法益理论进行。
实践应用与判例
高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STF和高等法院STJ)的判例确立了关于既遂的基本论点,重点如下:
- 侵犯财产罪(抢劫和盗窃): 采用“占有转移”(apprehensio 或 amotio)理论。高等法院通过第582号判例明确,在抢劫罪中,即使行为人仅在短时间内占有财物,且未达到安稳和平的占有状态,只要财物占有发生转移,即构成既遂。
- 形式犯: 无论是否发生自然结果,只要实施了所描述的行为即构成既遂(例如:根据高等法院第96号判例,敲诈勒索罪即属此类)。
- 侵犯公共行政罪: 例如,受贿罪属于形式犯,在索取不正当利益时即告既遂。
相关原则与学说分歧
主要的学说分歧在于既遂与“穷尽”(exaurimento)之间的区别。穷尽发生在既遂之后,即行为人达到了最终预期的目标(例如:杀人罪在死亡时既遂,而藏匿尸体则属于穷尽)。虽然穷尽不会改变既遂状态,但它是根据刑法典第59条进行量刑的重要因素。另一个争论点是不作为犯中的既遂,即保证人必须防止结果发生,此时时间节点转移到不作为在法律上变得具有相关性的时刻。
当代意义
目前,关于既遂的讨论已扩展到经济刑法和网络刑法领域。在跨国和数字犯罪中,确定“犯罪地”和“犯罪时间”(刑法典第4条——行为理论)与既遂的定义密不可分。虚拟环境中犯罪既遂的迅速性挑战了经典学说,要求对自动化系统中法益受损时刻进行重新解读。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1940年12月7日第2.848号法令。刑法典。第14条,I款。
- 巴西。高等法院。第96号判例:“敲诈勒索罪无论是否获得不正当利益均构成既遂”。
- 巴西。高等法院。第582号判例:“抢劫罪在通过暴力或严重威胁手段实现财物占有转移时即告既遂,即使时间短暂且紧随其后发生追捕”。
- HUNGRIA, Nelson. 《刑法典评注》。里约热内卢:Forense出版社。
- JESUS, Damásio de. 《刑法:总则》。圣保罗:Saraiva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