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lpa in eligendo(选择过失)是民事责任中的一个经典法律概念,其基础在于在选择代理人、代表或下属时的缺陷或疏忽。该制度主要应用于民法和劳动法领域,旨在将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归咎于委托人,并根据法律制度的不同,确立了因选任代理人失误而产生的客观或主观责任。
概念与基础
Culpa in eligendo 反映了在选择代理人时的过失。从法律上讲,其前提是:任何委托他人执行某项活动或任务的人,都承担了被选任者在能力、资质以及技术或道德适用性方面所固有的风险。在巴西法律体系中,因选择不当而产生的责任是间接民事责任或第三方行为责任的支柱之一。
该制度的法律性质已从主观责任(即审查委托人在选任过程中的疏忽)演变为民法中的客观责任,以及劳动法中的连带和直接责任。由于企业经营风险的存在,无论是否能证明选择过程中存在过失,委托人均需承担责任。
历史渊源与演变
该概念源于罗马法,并在法国民法(1804年《拿破仑法典》)中得到巩固。历史上,雇主对雇员行为的责任通常由 culpa in vigilando(监督过失)和 culpa in eligendo(选择过失)来证明。然而,在 Josserand 和 Saleilles 等学者的推动下,学说演变将焦点从“过失”转移到了“风险理论”(ubi emolumentum, ibi onus,即享有利益者亦应承担负担),即从活动中获益的人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法律规定与规范框架
在巴西法律中,第三方行为责任的依据如下:
- 《民法典》第932条第III款: 规定雇主或委托人应对其雇员、仆人和代理人在履行职责或因履行职责而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933条: 规定第932条所列人员应对其列举的行为承担责任,无论是否存在过失。该条款终结了为了民事赔偿而必须证明选择失误(in eligendo)的必要性,从而确立了客观责任。
- 《联邦宪法》第37条第6款: 确立了国家(或受托人)对其代理人造成的损害承担客观责任,无论是否存在 culpa in eligendo 或 in vigilando,仅需存在因果关系即可。
实际应用与司法判例
高等法院(STJ 和 TST)目前的判例已确立了雇主承担客观责任的共识。Culpa in eligendo 在其经典意义上已成为解释责任历史起源的学说概念,不再是定罪的证据要求。
在高等劳动法院(TST)的范围内,主流解释是经济活动的风险(《劳动法》第2条)涵盖了关于雇员选择的讨论。雇主对雇员造成的损害承担客观责任,无论其选任过程是否审慎,这在法律上均不重要。
学说分歧
尽管客观责任已成定论,但部分学说仍将 in eligendo 一词用于企业聘用外包人员的情况(合法或非法外包)。在这种情况下,辅助责任(TST第331号判例)通常从选择和监督服务提供商失误的角度进行讨论。分歧在于该责任的性质:一些人认为这是主观过失推定责任的延续;另一些人则认为这属于法律保障义务。
当代意义
目前,该制度在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分析中具有重要意义。在高度复杂的合同或风险管理中,审慎选择分包商和商业合作伙伴(合规性)在仍将过失作为构成要素的制度中,可作为免责事由。其实际影响体现在降低声誉风险以及在生产链中承担连带责任方面。
法律与司法参考
- 巴西。2002年1月10日第10.406号法律。《民法典》。第932条和第933条。
- 巴西。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第37条第6款。
- 巴西。高等劳动法院。第331号判例:服务合同。合法性。辅助责任。
- STJ, REsp 1.201.272/RJ, 报告法官 Nancy Andrighi, 第三庭, 2011年判决(关于第三方行为责任客观化的先例)。
- DINIZ, Maria Helena. 巴西民法课程:民事责任。圣保罗:Saraiv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