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 initio 一词源于拉丁语(ab,“从”;initio,“开始”),是一个技术术语,用于描述从源头起就存在不可治愈缺陷的行为、交易或程序。在巴西法律体系中,它具有跨领域的应用,在民事诉讼法、刑法和行政法中至关重要,用于界定那些无法追认的绝对无效和法律上的无执行力行为。
概念与基础
Ab initio 一词不仅是一个时间标记,更是一种关于无效性的本体论定性。当一项法律行为被宣布为 ab initio 无效时,法律体系承认该行为从未产生过合法的法律效力,其无效性具有 ex tunc(溯及既往)的效力。Ab initio 无效的法律性质在于违反了强制性规范(jus cogens)或有效性的基本要求,从而阻止了该行为实现其法律效力的完整性。
与允许追认或批准的可撤销性不同,Ab initio 无效在许多情况下是绝对的且不可诉讼时效的,因为原始缺陷污染了行为本身的结构。在民法中,其依据在于法律行为的有效性要求,即 2002 年《巴西民法典》第 104 条。
历史渊源与演变
该表达的根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具体体现为 quod initio vitiosum est, non potest tractu temporis convalescere(自始有瑕疵者,不得因时间流逝而治愈)这一概念。这一法谚巩固了那些仅有轻微形式瑕疵的行为与那些因违反公共秩序而被视为自始不存在或无效的行为之间的区别。
在巴西法律中,学说演变经历了从过度形式主义到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无效理论的转变。特别是巴西行政法,在分析违反管辖权、目的或客体的行政行为时,巩固了该术语的应用,使其从产生之初即被视为当然无效,无需司法撤销。
在法律体系中的应用
该术语的实际应用广泛且严格:
- 民事诉讼法: 当缺乏诉讼存在的前提条件(如诉讼能力或有效的传唤)时,即发生 ab initio 无效,如果缺陷无法治愈,则该程序从一开始就被视为无效。
- 刑法: 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41 条要求的起诉书或刑事控告书可能会被驳回;如果已被受理,则可能导致后续所有行为无效,并追溯至指控的初始时刻。
- 行政法: 根据第 9.784/1999 号法律,因目的偏差或无权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属于 ab initio 无效,不为被管理者产生任何权利。
当前的司法理解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 (STF) 和高等法院 (STJ) 维持着既定的司法判例,即 ab initio 无效属于公共秩序范畴,法官可在任何时间和审级依职权予以认定。
最近,STJ 在重复上诉中强调,根据《消费者保护法》,格式合同中滥用条款的无效性可以被宣布为 ab initio,以保护弱势方。在刑事领域,STF 在审理非法证据问题时重申,如果不存在独立的证据来源,原始证据的污染(毒树之果理论)将导致程序 ab initio 无效。
相关原则与分歧
这一概念与法律确定性和公共利益至上原则紧密相连。学说上的分歧在于行为的不存在与绝对无效之间的区别。受庞特斯·德·米兰达(Pontes de Miranda,庞特斯阶梯理论)影响的古典流派认为,存在极端缺陷的行为是“不存在的”;而更务实的现代流派倾向于将“不存在”归入 ab initio 绝对无效的范畴,以便于司法控制。
当代意义
该制度在宪法合宪性审查和保护行政廉洁方面的当代意义不可否认。宣布违反基本权利的规范性或行政性行为 ab initio 无效,保证了民主法治国家的健全。其实际影响是彻底废除任何在法律边缘形成的法律状况,强化了宪法规范相对于所谓有效行为的至高无上地位。
法律与司法参考
- 巴西。2002 年 1 月 10 日第 10.406 号法律。《民法典》。第 104 条和第 166 条。
- 巴西。1999 年 1 月 29 日第 9.784 号法律。规范联邦公共行政范围内的行政程序。
- 巴西。1941 年 10 月 3 日第 3.689 号法令。《刑事诉讼法》。第 41 条和第 564 条。
- STJ。第 1.980.000/SP 号特别上诉。报告法官,第二庭,2023 年判决。(消费合同中当然无效的应用)。
- STF。违宪直接诉讼 (ADI) 6.421。(关于违宪行为 ex tunc 效力的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