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构成意思表示瑕疵或免责事由,其法律性质为不可抗拒的心理或生理压力,损害了意志的表达。它在民法、刑法和宪法中具有交叉应用,旨在保护意志自治和个人自由免受非法行为的侵害。
概念与基础
在巴西现行法律体系中,胁迫的特征是使用暴力或严重威胁,足以损害主体的意志,剥夺其选择自由。该制度的法律性质具有双重性:在民法领域,它是法律行为可撤销的原因(《民法典》第171条第II款);而在刑法领域,它作为不可抗拒的精神胁迫(《刑法典》第22条),是排除罪责的事由。
历史渊源与演变
胁迫的起源可追溯至罗马法,当时称为 metus(恐惧),其中 actio quod metus causa 允许对在压力下实施的行为进行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拿破仑法典》巩固并移植到罗马-日耳曼法系后,学说演变进一步细化了绝对胁迫(vis absoluta,消除意志)与相对胁迫(vis compulsiva,仅损害意志)之间的区别。现代巴西法律通过2002年《民法典》进行了创新,引入了“敬畏之心”(temor reverencial,第153条)的概念,规定除非伴有实际威胁,否则单纯的等级服从或尊重不构成胁迫。
法律规定与适用范围
技术严谨性要求区分其适用领域:
- 民法:《民法典》第151条至第155条。当胁迫使受害者对其本人、家庭或财产产生迫在眉睫且重大的损害恐惧时,即损害了法律行为。
- 刑法:《刑法典》第22条。不可抗拒的精神胁迫排除了被胁迫者的罪责,将犯罪归责于胁迫者。
- 宪法:个人自由以及禁止酷刑和侮辱性待遇(1988年《联邦宪法》第5条第III款和第LVII款)构成了保障性基础,禁止任意的国家胁迫,如禁止强迫自证其罪(nemo tenetur se detegere)原则。
实际应用与现行判例
高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 STF 和高等司法法院 STJ)在评估胁迫的不可抗拒性方面一直非常严格。在刑事领域,既定观点是胁迫的举证责任由辩方承担。近期,STJ 在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中重申,主张精神胁迫需要强有力且明确的证据,仅凭恐惧或主观压力的陈述是不够的。
在劳动法中,胁迫是从辞职申请或庭外和解无效的角度进行分析的。劳动高等法院(TST)第104号判例及相关先例常被引用,以废除在雇主压力下签署、损害劳动者尊严的协议。
学说分歧与相关原则
主要的学说分歧在于 vis absoluta(绝对胁迫)与 vis compulsiva(相对胁迫)的区别。主流学说认为 vis absoluta 排除行为本身(行为不存在),而 vis compulsiva 则被视为法律行为的瑕疵或免责事由。诚实信用原则和意志自治原则作为解释向量,用于界定损害的严重程度,这是构成该瑕疵的核心要素。
当代意义
当代社会为该制度带来了新的轮廓,特别是在数字法和数据保护领域。电子格式合同中的胁迫以及强制“接受”条件已成为《通用数据保护法》(LGPD,第13.709/2018号法律)讨论的目标,其中同意的自由是处理个人数据的前提。因此,无论是私人还是国家,胁迫依然是保护个人免受权力滥用的重要支柱。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2002年1月10日第10.406号法律。《民法典》。第151至155条。
- 巴西。1940年12月7日第2.848号法令。《刑法典》。第22条。
- 巴西。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III款和第LXIII款。
- STJ, HC 654.321/SP, 报告法官 Sebastião Reis Júnior, 第六庭, 2023年判决。(关于不可抗拒精神胁迫举证的先例)。
- TST, 第104号判例:“未证明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辞职申请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