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imus furandi 是巴西刑法中构成盗窃罪不可或缺的特定主观要素,体现为自由且有意识地为自己或他人窃取他人动产,并具有永久占有的意图。
概念与基础
Animus furandi(拉丁语,意为“盗窃意图”)是巴西刑法典第155条所规定的盗窃罪主观结构的基石。在法律上,它不能与普通故意混为一谈,而是一种犯罪构成的主观要素,其缺失意味着该行为在刑法体系中不构成犯罪。
该制度的法律性质在于改变占有状态的目的,并伴随着 animus rem sibi habendi(将物品据为己有的意愿)。普通故意是指实现犯罪客观要素的意识和意愿,而 animus furandi 则要求具有窃取的目的,旨在对该物品行使所有权固有的权力,且具有永久性,从而排除合法所有者或占有者行使其权利。
历史起源与演变
该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罗马法,特别是在 furtum(盗窃)与其他占有形式之间的区别上。古典法学已经区分了秘密窃取与暴力抢夺(rapina)。在教会法及后来的刑法启蒙运动的影响下,学说演变巩固了证明特定故意的必要性,以避免惩罚那些虽然窃取了财物但不具备永久性特征的行为,例如“使用性盗窃”(furtum usus),在巴西法律体系中,此类行为通常不构成犯罪。
法律规定与规范结构
Animus furandi 的法律依据在于巴西刑法典第155条的规定:“为自己或他人窃取他人动产”。“为自己或他人”这一表述界定了犯罪的主观要素。根据宪法框架,巴西刑法受罪刑法定原则(1988年联邦宪法第5条第XXXIX项)管辖,这要求主观要素必须严格按照立法者的意愿进行解释,不允许在盗窃罪中惩罚过失行为。
司法实践与判例
高等法院,特别是高等法院(STJ)的判例确立了这样一种理解:单纯的暂时占有或缺乏获取永久财产利益的意图,排除了盗窃罪的成立。反复作出的判决强调,如果不存在 animus furandi,该行为可能被视为非典型行为,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归入其他罪名,如自行行使权利罪(刑法典第345条)。
在当前的司法背景下,人们正在讨论将微小价值原则(Princípio da insignificância)与 animus 的分析相结合。巴西联邦最高法院(STF)重申,分析特定故意对于适用微小价值原则至关重要,因为惯犯行为可能证明 animus furandi 已成为其生活方式,即使在窃取小额财物的情况下,也排除了适用微小价值原则的可能性。
学说分歧与相关原则
关于“使用性盗窃”存在学说分歧。以 Nelson Hungria 和 Damásio de Jesus 为代表的主流学说认为,如果行为人窃取财物是为了迅速归还且不损害物品本质,则不存在 animus furandi。然而,少数派观点认为,即使是暂时的窃取行为也侵犯了财产权,应当受到制裁。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的巴西法律体系除特殊立法(如某些解释下的车辆盗窃)外,并不将使用性盗窃定为犯罪。
当代意义
Animus furandi 在当代法律体系中的意义对于犯罪论的适用至关重要。在一个保障性的刑法体系中,证明主观要素是防止行为人刑法(Direito penal do autor)的屏障。对 animus 的分析有助于区分盗窃罪与民事违法行为,避免将应在民事或占有领域解决的财产纠纷“刑事化”。
法律与判例参考
- 1988年联邦宪法: 第5条,第XXXIX项(罪刑法定原则)。
- 巴西刑法典: 第155条(盗窃罪)和第345条(自行行使权利罪)。
- STJ, HC 654.321/SP: 关于证明特定主观要素以定性财产犯罪的先例。
- STF, Informativo 1023: 关于缺乏永久占有特定故意时行为非典型性的讨论。
- 学说: HUNGRIA, Nelson. Comentários ao Código Penal (刑法典评注). Ed. Foren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