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lpa in vigilando(监管过失)是一种基于监管义务的主观民事责任形式,其特征在于未能履行监督受其监护或隶属关系下的第三方行为的义务。该概念主要应用于民法和劳动法领域,其目的是通过追究负有监督他人行为或确保其行为合规的法律义务者的责任,从而保障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权利。
概念与基础
Culpa in vigilando 是对他人行为负责的一种延伸。从法律上讲,它基于这样一种理念:即未能对处于他人管辖、监护或隶属下的自然人或法人进行适当监督,将产生赔偿义务。这并非纯粹的客观责任,而是基于未能履行监管权责而产生的过失推定。
该制度的法律性质属于侵权民事责任,即行为人在监督第三方时疏忽了审慎义务,导致第三方对他人造成损害。以 Caio Mário da Silva Pereira 和 Maria Helena Diniz 等学者为代表的经典学说认为,该责任源于对监护义务的疏忽,监管疏漏与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历史起源与演变
该制度可追溯至罗马法,在 actio de effusis vel dejectis(投掷或倾倒物之诉)以及 pater familias(家长)对其家属行为负责的原则下形成。在巴西法律体系中,该概念由 1916 年《民法典》确立,并经 2002 年《民法典》(CC/02) 调整后保留,后者将民事责任结构化,涵盖了推定过失和客观责任。
巴西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规定
Culpa in vigilando 的规范基础主要见于 2002 年《民法典》:
- 第 932 条第 III 款: 规定雇主或委托人对其雇员、仆人和代理人在履行职务或因职务原因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 第 933 条: 规定第 932 条所列人员即使自身无过失,也应对上述行为负责,但客观责任情形除外。在许多情况下,这吸收了关于 culpa in vigilando 的传统讨论,转而适用雇主的客观责任。
实际应用与司法判例
在劳动法中,Culpa in vigilando 常被用于认定劳务派遣公司对承包商劳动债务的补充责任(高等劳动法院第 331 号判例,IV 项)。既定共识是,劳务派遣公司有义务监督承包商履行劳动义务。
在民法领域,高等法院 (STJ) 已倾向于减少单独适用 culpa in vigilando,转而支持基于活动风险的客观责任(CC/02 第 927 条单项)。然而,在涉及教育机构的案件中,责任仍根据对学生的监管义务进行分析,正如高等法院 (REsp 1.254.910/SP) 的判决所指出的,监管失败是判决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决定性因素。
相关原则与学说分歧
该制度直接与 Culpa in eligendo(选任过失)原则相关联。当代学说观察到一种趋同:基于风险理论(ubi emolumentum, ibi onus,即利益所在,负担所在),雇主的责任已从过失分析(监管疏忽)转向客观责任。以社会法学派为代表的学者认为,culpa in vigilando 已成为一个过时的概念,应由管理权持有人的绝对客观责任所取代。
当代意义
该主题在公共和私营实体管理外包人员及未成年人责任方面仍具有高度相关性。分析 culpa in vigilando 对于定义在学校、医院和建筑工地等必须通过监管来避免损害的环境中的赔偿义务至关重要。其实际影响在于需要实施严格的合规和审计系统,旨在不仅减少损害,还要避免被认定为监督疏忽。
法律与司法参考
- 巴西。2002 年 1 月 10 日第 10.406 号法律。制定《民法典》。
- 巴西。高等劳动法院。第 331 号判例。服务合同。合法性。
- 巴西。高等法院。REsp 1.254.910/SP。报告法官 Luis Felipe Salomão。教育机构的民事责任。
- GONÇALVES, Carlos Roberto. 民事责任。第 15 版。圣保罗:Saraiva,2023 年。
- DINIZ, Maria Helena. 巴西民法课程,第 7 卷:民事责任。第 37 版。圣保罗:Saraiva,2023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