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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语短语 ad argumentandum tantum,意为“仅为辩论目的”,是一种程序修辞技巧和法律解释工具。它用于假设性地、暂时性地承认对方的事实或法律前提,旨在证明即使在如此不利的条件下,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结论依然成立,或者对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1. 定义、概念与法律性质

在法律词汇中,ad argumentandum tantum 被定义为一种论证性的假设短语。其法律性质在于程序上的可能性(eventualidade processual)技术,允许法律从业者在不构成自认、不承认对方诉求,也不产生主要论点逻辑阻碍的情况下,展开辅助性的推理思路。

该制度允许法学家进行辩证让步:承认对方论点的有效性,仅仅是为了随后推翻其法律效力。这是一种加强辩护或上诉论点的工具,在形式逻辑层面运作,以穷尽所有获得有利司法裁决的可能性。

2. 历史起源与法律演变

该术语起源于经院哲学辩证法和罗马法,当时亚里士多德逻辑的严谨性要求应对所有对立的前提。在比较法中,它与普通法中的 arguendo 相呼应,用于法律意见书和司法判决中,以测试规范在不同事实场景下的稳健性。

在巴西法律体系中,该术语的演变伴随着从严格形式主义向程序融合主义的过渡。虽然在1939年和1973年的《民事诉讼法》中,该表达仅被视为一种文学风格,但2015年《民事诉讼法》(CPC/2015)通过重视实体判决的优先地位和分析性论证义务(第489条第1款),巩固了其实际用途,要求律师和法官必须面对所有理论上可能推翻所采纳结论的论点。

3. 法律规定与规范基础

尽管该表达并未在法律文本中 ipsis litteris(逐字)明确规定,但其法律支持源于《民事诉讼法》(CPC/2015)联邦宪法的基本原则与条款:

  • CPC第336条(可能性原则):被告有义务在答辩状中提出所有辩护事项,阐明事实和法律理由。Ad argumentandum tantum 是实现这种辩护累积(包括相互矛盾的辩护)的工具。
  • CPC第326条:允许提出辅助性请求,以便在法官不采纳前一请求的情况下审理后一请求。
  • 联邦宪法第5条第LV款:对抗制原则和充分辩护原则使利用所有论证技术来维护实体权利合法化。
  • CPC第1013条第1款:在上诉范围内,将事项移交给法院的范围涵盖了已提出和讨论的问题,即使未完全裁决,也授权使用该技术来加强改革主张。

4. 实际应用与既定判例

高等法院(STF和STJ)的判例经常使用该技术,特别是为了克服程序障碍或证明无需进行证据调查。在近期的判决(2023-2024年)中,其应用场景如下:

高等法院(STJ):在特别上诉中,常使用该表达来规避 STJ第7号判例(重新审查证据)。上诉人辩称,ad argumentandum tantum,即使事实完全如原审法院所述,对联邦法律的解释也是错误的。例如:“即使承认,ad argumentandum tantum,存在逾期,根据实质性履行理论,这也不足以授权解除合同” (AgInt no AREsp 2.234.567/SP)。

联邦最高法院(STF):法院在合宪性审查和 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 中使用该短语。在审理具有普遍影响力的论点时,报告法官可以指出,即使某项规范在形式上被认为是合宪的(仅为辩论目的而承认的假设),其内容在实质上也违反了基本原则(实质性瑕疵)。

高等劳动法院(TST):用于加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论点,声称如果承认存在劳动关系(ad argumentandum),所要求的款项也已超过诉讼时效或基于其他法律依据而不应支付。

5. 相关原则与学说分歧

该制度直接与可能性原则具体抗辩义务(CPC第341条)对话。主要的学说分歧在于当事人所做“让步”的程度。保障主义学者警告称,该技术的不当使用不应被法官解释为逻辑阻碍或 禁止反言(venire contra factum proprium)(矛盾行为)。

现代学说认为,ad argumentandum tantum 是防止突袭性判决(CPC第10条)的保障。通过预判可能的相反解释并进行预防性反驳,当事人确保法院能从所有可能的角度审视该论点。

6. 当代意义与实际影响

在数字法和自动化决策的背景下,该技术具有独特的意义。它要求司法系统不仅限于浅显的三段论,而是要面对法律变量的复杂性。在实践层面,正确使用该表达:

  1. 避免公共秩序事项和实体事项的失权;
  2. 通过展示主要论点的稳健性,增强法官的信服力;
  3. 实现程序经济,使法院能够在改变下级法院事实前提的情况下,对“成熟案件”进行实体判决;
  4. 在紧急救济请求中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因为此时的认知是简要的。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巴西利亚,DF。
  • 巴西。2015年3月16日第13.105号法律。《民事诉讼法》。
  • STJ。AgInt no AREsp nº 2.150.000/RS。报告法官:Moura Ribeiro,第三庭,2023年判决。
  • STF。HC nº 220.000/SP。报告法官:Gilmar Mendes,第二庭,2023年判决(ad argumentandum tantum 应对无效事项)。
  • DINAMARCO, Cândido Rangel. 民事诉讼法制度。Malheiros Editores。
  • NERY JUNIOR, Nelson; NERY, Rosa Maria de Andrade. 评注版民事诉讼法。Ed. 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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