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 contra legem 指的是与法律明文规定正面冲突的法律行为或规范解释。该概念属于法律解释学和宪法学的范畴,探讨了司法自由裁量权的界限,以及法律确定性与规范有效性之间的张力,对于理解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性至关重要。
概念与基础
拉丁语表达 contra legem 字面意思为“违背法律”,描述的是司法判决、行政行为或法律习惯无视或否定现行法律规定效力的情况。在巴西采用的大陆法系(Civil Law)中,成文法(lex scripta)构成法律的主要渊源。除非在通过分散或集中控制确认违宪的情况下,法官不得以公平或判例构建为借口拒绝适用法律。
该制度的法律性质与严格的合法性原则(1988年联邦宪法第5条第II款)相关联,该原则规定“除非法律有规定,否则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做或不做某事”。当 contra legem 解释并非基于规范因违宪而无效时,它被视为司法职能的偏差,通过篡夺立法权而破坏了权力分立。
历史起源与演变
从历史上看,成文法与解释实践之间的二分法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其中习惯(consuetudo)可以是符合法律(secundum legem)、法外(praeter legem)或违背法律(contra legem)。虽然法外习惯可以填补法律空白,但违背法律的习惯通常会被罗马法律传统所排斥。随着19世纪注释法学派的出现,法律文本的至高无上地位得到巩固,禁止任何颠覆规范字面意义的解释。在巴西法律体系中,《巴西法律规范适用条例》(LINDB,第4.657/1942号法令)强化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法为由拒绝遵守法律(第3条)。
法律规定与解释界限
巴西法律体系不承认 contra legem 解释作为合法的解释方法。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489条第1款规定,司法判决的理由必须应对诉讼中提出的所有能够推翻法官结论的论点,防止法官在未通过全体会议保留条款(宪法第97条及最高法院第10号约束性判例)宣布违宪的情况下无视法律。
实际应用与判例
巴西高等法院的判例在排斥导致 contra legem 的解释方面非常严格。联邦最高法院(STF)在审理直接违宪诉讼(ADI)和特别上诉时,重申司法机关不具备积极的立法职能。
一个当代例子出现在社会保障法和税法领域,最高法院在裁决“终身审查”(主题1102)时,讨论了针对限制性法律规范进行扩张解释的界限。法院坚持认为,解释不能掏空法律规范的内容,否则将违反法律确定性原则。同样,高等劳动法院(TST)经常撤销那些以保护弱势群体为借口,创造《劳动法典》(CLT)中未规定义务的判决,这些判决构成了明显的 contra legem 行为。
相关原则与学说分歧
该主题在有效性原则和宪法规范性原则中找到了对立面。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和罗伯特·阿列克西(Robert Alexy)等学者提出,在“疑难案件”(hard cases)中,法律的适用可以向宪法原则让步。然而,遵循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传统的巴西主流学说认为,在规范等级中,如果法律是合宪的,就必须适用,任何违背它的解释都应被摒弃。
当代意义
“司法能动主义”现象凸显了该主题的重要性。当前的学术批评集中在法院为了寻求其认为“公正”的解决方案而最终陷入 contra legem 实践,从而破坏法律体系稳定的风险上。作为民主法治国家支柱的判决可预测性,取决于对法律界限的严格尊重。其实际影响是需要对单人法官和合议庭判决的依据进行更严格的控制,确保法官是“法律的喉舌”,而不是法律的审查者。
法律与判例参考
- 1988年联邦宪法,第5条第II款;第97条。
- 第4.657/1942号法令(LINDB),第3条和第4条。
- 第13.105/2015号法律(民事诉讼法),第489条第1款。
- 最高法院第10号约束性判例:“法院分庭在未明确宣布法律或公共权力规范性行为违宪的情况下,全部或部分排除其适用,违反了全体会议保留条款(宪法第97条)。”
- 最高法院,ADI 6.363(关于司法解释界限的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