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语表达 ad cautelam,字面意思是“出于谨慎”,指的是用于为程序行为或司法裁决提供依据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预防无效、避免权利丧失或确保未来裁决的有效性,即使该措施的即时必要性可能在学说或司法层面存在争议。在巴西法律体系中,它主要体现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法中,作为法律确定性和诉讼经济原则的保障。
1. 定义、概念与法律性质
术语 ad cautelam 是一个拉丁语短语,贯穿于法律实践中,用以表明某项行为是出于预防目的而实施的。在概念层面,它指的是法官、行政人员或律师在面对事实或法律不确定性时,选择采取旨在维护程序完整性或所讨论实体权利的措施的行为。
该制度的法律性质属于保障性和预防性措施。它与紧急救济(tutelas de urgência)并不完全等同,尽管两者存在关联,因为 ad cautelam 行为通常由法官依职权实施,以清理程序或避免未来对无效性的主张(pas de nullité sans grief,无损害即无无效)。这是司法和行政职能固有的普遍预防权和勤勉义务的一种体现。
2. 历史起源与演变
从历史上看,法律中的“谨慎”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特别是 cautiones(担保),即为确保履行义务或在诉讼期间保护财产而要求的保证。它从严格的形式主义演变为欧洲普通法系及后来的大陆法系(Civil Law)中的功能性概念。
在巴西,该术语的演变伴随着从1939年《民事诉讼法》向1973年《民事诉讼法》的过渡,并在2015年《民事诉讼法》中得到巩固,体现了实体判决优先和诉讼合作原则。当代演变将重点从单纯的形式审慎转向了高效的诉讼管理工具,旨在提高效率并防止程序倒退。
3. 法律规定与实证依据
尽管 ad cautelam 一词并未在法典中明确书写,但其依据源于授权预防性行动的各种条款:
- 《民事诉讼法》(第13.105/2015号法律): 第139条第IV款确立了警察权和程序指导权,允许法官采取必要的诱导、强制和命令措施以确保司法命令的执行。第294条及后续条款涉及临时救济,为基于谨慎的措施提供了法律支持。
- 《刑事诉讼法》(第3.689/1941号法令): 第319条列举了除监禁以外的预防性措施,可 ad cautelam 适用,以确保刑法的实施和调查的进行。
- 第8.112/1990号法律(单一法律制度): 第147条规定了公务员的预防性停职(ad cautelam),以防止其影响行政纪律程序(PAD)中违规行为的调查。
- 联邦宪法: 依据第5条第LXXVIII款,该条款保障诉讼的合理期限以及确保程序快速进行的手段,从而证明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而采取预防性行为的合理性。
4. 实践应用与既定判例
ad cautelam 原则在高等法院中的应用广泛且具有战略意义:
4.1. 高等法院 (STJ)
STJ裁定,即使在缺席判决或对行为必要性存在疑问的情况下,被告的审讯也应 ad cautelam 进行,以避免因剥夺辩护权而导致无效。在 HC 826.432/SP 案中,法院强调法官采取程序性预防措施并不意味着预判价值,而是对正当法律程序的审慎。
4.2. 联邦最高法院 (STF)
STF经常在单方裁决中使用该术语,以在合宪性审查(ADI和ADPF)中暂停法律或行政行为的效力。ad cautelam 暂停旨在防止表面上违宪的规范在全体会议决定实体问题之前产生不可逆转的损害(例如:ADI 7.358)。
4.3. 高等劳动法院 (TST)
在劳动领域,该术语在提起上诉时很常见。律师提交“ad cautelam”请愿书以中断期限或确保在电子请愿系统不稳定情况下的及时性,这一理解经常在程序诚信的视角下被接受。
5. 相关原则与学说分歧
ad cautelam 行为与以下原则密切相关:
- 形式工具主义原则: 即使在没有严格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如果达到了目的且未造成损害,则该行为有效。
- 法律确定性原则: 旨在稳定关系并避免矛盾或无效的裁决。
- 预防原则(环境法): 尽管有所不同,但程序上的 ad cautelam 与环境预防原则具有对称性,即缺乏绝对的科学确定性不应成为推迟保护措施的理由。
分歧: 批判性学说警告称存在“滥用谨慎”的风险,即法官可能利用该术语在没有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做出裁决,从而推迟实体问题的解决。部分程序法学者认为,过多的 ad cautelam 行为可能会违反诉讼效率原则,将例外情况转化为拖延的技术规则。
6. 当代意义与实践影响
目前,随着诉讼数字化和数字法复杂性的增加,ad cautelam 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由于数据的易变性,虚拟环境中的证据预先保全经常以 ad cautelam 方式进行。在合规和行政制裁法领域,在判决生效前采取合同暂停或管理人员停职的 ad cautelam 措施,对于保护公共财政至关重要,前提是必须尊重比例原则。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2015年3月16日第13.105号法律。《民事诉讼法》。
- 巴西。1941年10月3日第3.689号法令。《刑事诉讼法》。
-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ADI 7.358 MC/DF。报告人:Edson Fachin大法官。预防性裁决。
- 巴西。高等法院。Habeas Corpus第826.432/SP号。报告人:Laurita Vaz大法官,第六庭。
- NERY JUNIOR, Nelson; NERY, Rosa Maria de Andrade。《民事诉讼法评注》。第17版。圣保罗:Thomson Reuters Brasil,2018年。
- THEODORO JÚNIOR, Humberto。《民事诉讼法教程》。第I卷。里约热内卢:Forense,202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