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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理 Accessorium sequitur principale,译为“从随主原则”(从物随主物),构成了法律引力原则的核心。该原则广泛适用于民法、税法、行政法和程序法等领域,确立了从属义务或从属财产的性质、效力和有效性与主义务或主财产的法律命运不可分割的原则,是维护法律确定性和体系一致性的重要准则。

1. 定义、概念与法律性质

Accessorium sequitur principale 原则,即法律引力原则,是一项基本准则,规定适用于主体的法律制度原则上延伸至其从属部分。在民法教义学层面,该概念基于以下前提:从属物的存在以主物为前提,在与主物的从属关系之外,从属物不具备完全的功能或法律自主性。

该制度的法律性质既是一项一般法律原则,同时也是法律体系的解释与整合规则。它作为一种连接纽带,确保了法律客体的统一性,防止了可能损害合同可执行性、财产转让或担保物权及保证效力的逻辑分裂。

2. 历史渊源与法律演变

该格言起源于古典罗马法,并在查士丁尼时期确立为 res accessoria sequitur naturam rei principalis。罗马法学家主要在 accessio(添附)范围内应用该规则,即主物所有权人获得并入其中的物(如 plantatio 种植或 inaedificatio 建筑)的所有权。

在向现代民法演进的过程中,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的学说,以及后来特谢拉·德·弗雷塔斯(Teixeira de Freitas)在《民法典草案》中的影响,进一步细化了财产区分。在巴西,1916年《民法典》已采纳该原则,2002年《民法典》(第10.406/2002号法律)对其进行了保留和技术性完善,将该制度的理解从财产领域扩展至债权法和合同法总论。

3. 法律依据

2002年《民法典》是该原则的主要法律载体,体现在多项基本条款中:

  • 第92条: 定义主物为抽象或具体独立存在的物,从物为存在依赖于主物的物。
  • 第184条: 在法律行为有效性层面确立规则,规定主义务无效导致从属义务无效,但从属义务无效不影响主义务。
  • 第233条: 在债权法领域,规定交付特定物的义务涵盖其从属部分,即使未提及,除非合同或具体情况另有规定。
  • 第849条,单款: 在和解中,从属条款的无效不导致和解整体无效,强化了引力原则的单向性。
  • 第1436条,第1款: 在物权法中,规定主债务消灭导致质押或抵押(从属担保)消灭。

4. 实践应用与既定司法判例

高等法院(STF和STJ)及高等劳动法院(TST)严格适用该原则,特别是在定义费用、律师费和合同无效性方面。

4.1. 高等司法法院 (STJ)

STJ确立了迟延利息和货币贬值补偿属于主债权从属部分的观点。因此,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会导致从属债权的诉讼时效一并届满(类推适用STF第150号判例)。在 REsp 1.835.023/RS 案中,第三庭重申,借贷合同主条款的无效会波及与之关联的担保,严格遵守引力原则。

另一个相关点是律师费的确定(STJ第376号判例),其中诉讼标的额或判决金额(主)是计算律师费(从)的不可动摇的基础。

4.2. 联邦最高法院 (STF)

在税法领域,STF应用该原则来确定滞纳金和迟延利息随税款的命运而定。如果宣布税收(主)违宪,从属费用也必须退还或撤销。然而,STF保留了从属义务(如提交申报表)可为税务监管目的而独立存在的例外,这代表了公法领域对该原则的技术性缓和。

4.3. 高等劳动法院 (TST)

在劳动法领域,该原则对于计算“反射性工资”至关重要。例如,加班费相对于其在带薪周休(DSR)、假期和第13个月工资中的反射部分具有主导性质。根据引力逻辑,加班费请求被驳回,自动导致反射性工资请求被驳回。

5. 相关原则与学说分歧

Accessorium sequitur principale 直接与单一性原则法律行为有效性维持原则对话。主要的学说分歧在于“改良物”(Benfeitorias)与“从属物”(Pertencimentos)的分类。

虽然改良物(民法典第96条)遵循引力规则,但从属物(民法典第93条)构成了法律例外。从属物(如住宅内的家具)不随主物,除非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或特定法律规定(民法典第94条)。以Flávio Tartuce和Pablo Stolze为代表的现代学说强调,意思自治可以打破法律引力,允许当事人约定从属物的分离而不影响主物的实质。

6. 当代意义与实践影响

当前,金融合同和项目融资结构的复杂性凸显了该制度的重要性。正确识别从属部分可防止不当得利,并指导合同风险分配。在环境法中,该原则呈现出“反向添附”或 propter rem(随物)责任的特征,即恢复损害的义务(附属于占有/所有权)约束不动产的受让人,无论损害的原始责任人是谁。

总之,Accessorium sequitur principale 仍然是法律推理的支柱,确保体系不会碎片化为互不关联的义务,并确保事物本体论上的依赖逻辑反映在其规范调节中。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第10.406号法律,2002年1月10日。《民法典》。
  • 巴西。高等司法法院。REsp nº 1.835.023/RS。报告法官:Nancy Andrighi。
  •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RE nº 582.461/SP(关于税收罚款的普遍影响)。
  • 巴西。高等劳动法院。第394号判例(反射与引力)。
  • PONTES DE MIRANDA, Francisco Cavalcanti. Tratado de Direito Privado (私法论). 第II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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