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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 derelicta,即被遗弃物,这一法律概念主要存在于民法(物权法)领域,并在刑法中具有重要影响。它是指所有者明确表示放弃其所有权(animus derelinquendi,即遗弃意图)的动产或不动产。此类物品可通过他人占有而实现原始取得;若为不动产,则在法定期间届满后,可由公共实体进行收归国有。

1. 概念、法律性质与本体论区别

拉丁语表达 res derelicta 指的是所有者出于不再拥有该物之意图而遗弃的物品。在巴西现行法律体系中,遗弃的法律性质属于非接收性单方法律行为,所有者通过该行为放弃其物权。要认定为 res derelicta,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素:corpus(放弃占有的物质行为)和 animus derelinquendi(明确的遗弃意愿)。

为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必须将 res derelicta 与相关概念区分开来:

  • Res nullius(无主物):从未有过主人的物品(例如:自由状态下的野生动物)。而 res derelicta 曾有主人,但已被其遗弃。
  • Res amissa(遗失物):丢失的物品。它与被遗弃物的区别在于缺乏放弃所有权的意愿。Res amissa 仍属于原主人,对其进行不当占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刑法典》第169条,单项II)。
  • Res desperdicta(遗忘物):被遗忘的物品。与遗失物类似,不构成通过占有取得所有权的合法依据。

2. 历史与学说演变

该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具体表现为一种称为 occupatio(先占)的原始取得方式。在古代,萨宾学派(Sabiniana)与普罗库尔学派(Proculeiana)之间的分歧塑造了经典理解:萨宾学派认为,所有权在遗弃瞬间即告消灭;而普罗库尔学派则认为,只有当第三方占有该物时,所有权才会丧失。1916年《民法典》及现行的2002年《民法典》均采纳了前者观点,即遗弃本身即是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与后续是否被他人占有无关。

3. 巴西法律体系中的规定

2002年《民法典》(第10.406/2002号法律)在多项条款中对该事项进行了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是:

  • 第1.263条:确立了占有作为动产取得方式的地位:“凡占有无主物者,即刻取得其所有权,但法律禁止占有的除外。”(适用于 res derelicta)。
  • 第1.275条,第III项:明确将遗弃列为所有权丧失的原因之一。
  • 第1.276条:涉及不动产的遗弃。被遗弃的不动产在三年后可作为无主财产被收归国有,归属市政府或联邦区(若为城市不动产)或联邦政府(若为农村不动产),前提是所有者未占有该不动产且未缴纳相关税费。

4. 实践应用与司法理解

高等法院,特别是高等司法法院(STJ)的判例,主要从刑法中的行为非典型性环境民事责任两个角度处理该议题。

4.1. 刑法领域:盗窃罪的非典型性

在刑法中,窃取 res derelicta 不构成盗窃罪(《刑法典》第155条),因为该罪名要求物品必须是“他人的”。如果物品已被遗弃,则其缺乏所有者,导致该行为因缺乏犯罪构成要件而具有非典型性。STJ已有判例重申,一旦证明存在 animus derelinquendi,则不构成刑事犯罪(例如:丢弃在生活垃圾中的物品或公共道路上的建筑废料)。

4.2. 民事与环境领域:遗弃的限制

当代,财产社会功能原则(1988年《联邦宪法》第5条,第XXIII项)对遗弃自由施加了限制。在环境法中,遗弃危险废物或工业机械并不能免除前所有者对环境损害的客观民事责任。既定判例(STJ第618号判例及污染者付费原则)认为,遗弃不能作为逃避环境债务的借口。

5. 学说分歧与遗弃推定

主要的学术讨论之一在于遗弃的证明。以 Francisco Amaral 和 Flávio Tartuce 为代表的主流学说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276条第2款,当占有行为停止且税费停止缴纳时,不动产的遗弃是可推定的。然而,部分学者批评该推定的合宪性,认为在没有正当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丧失所有权(变相没收)侵犯了基本财产权。

另一个重点是遗弃与放弃(Renúncia)的区别。放弃是一种正式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08条,价值超过30倍最低工资的不动产需公证契据),而遗弃是一种物质且非正式的行为,尽管两者都会产生解除所有权的效果。

6. 当代意义与对法律体系的影响

随着循环经济和固体废物管理(第12.305/2010号法律)的发展,对 res derelicta 的研究呈现出新的面貌。物品的丢弃(例如电子垃圾)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遗弃,允许回收公司通过占有获得这些材料的原始所有权。此外,在民事诉讼中,将某物定性为被遗弃物对于确定时效取得(usucapião)和占有恢复诉讼中的合法性至关重要。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XXII和XXIII项。
  • 巴西。2002年1月10日第10.406号法律(民法典)。第1.263、1.275和1.276条。
  • 巴西。1940年12月7日第2.848号法令(刑法典)。第155和169条。
  • 高等司法法院。REsp 1.120.620/RJ(报告法官 Herman Benjamin)—— 论述了即使在放弃所有权的情况下仍需承担环境责任。
  • 高等司法法院。AgRg no AREsp 532.556/SP —— 关于刑事非典型性及被遗弃物定性的讨论。
  • PONTES DE MIRANDA。《私法论》。第XI卷。圣保罗:RT出版社,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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