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语表达 ad hoc 在法律体系中指代为履行特定、临时且受限的职能而任命某人,以填补空缺或应对特定障碍。该制度在程序法、行政法和国际法中具有广泛应用,旨在确保司法服务的连续性和公共行政的效率,作为对职位永久任职原则的一种例外机制。
概念与基础
术语 ad hoc 字面意思为“为此”或“为此目的”,构成了一种具有例外性和临时性的法律类别。与预设稳定性和一般管辖权的普通任命不同,ad hoc 指定受限于明确的功能范围和时间限制。在法律上,它不与职位的永久所有权混淆,而是指为执行特定行为而获得的临时授权,其依据是效率原则(联邦宪法第37条,caput)和司法不可剥夺性原则(1988年联邦宪法第5条,XXXV)。
历史起源与演变
该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罗马法,当时为填补法官或代表的临时缺席,需要一种不改变国家组织结构的方案。在比较法中,该概念在国际仲裁和外交法中得到巩固,允许在国际法院(如国际法院)中任命 ad hoc 法官,确保在法庭上没有本国法官的当事方能够指派一名法官参与特定争议的裁决。在巴西法律体系中,这一概念被吸收以促进司法行政和紧急情况下的技术辩护。
法律规定与实际应用
该制度的应用非常广泛,并得到多项法律条款的支持:
-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CPP) 第265条第2款规定,当指定辩护人放弃诉讼时,可设立 ad hoc 辩护人,以确保正当程序和充分辩护。
- 行政与程序法:第8.906/94号法律(律师章程)第26条规范了职业行为以及指定指定辩护人或 ad hoc 辩护人的程序,强调了该职能对司法行政的重要性。
- 国际法:《国际法院规约》规定了 ad hoc 法官的任命(第31条),以确保在国家间诉讼裁决中的武器平等和代表性。
当前司法理解
巴西高等法院已确立了只要遵守指定限制,ad hoc 行为即有效的共识。联邦最高法院 (STF) 在多项关于辩护人任命的判决中强调,为特定程序行为(如听证会)任命 ad hoc 律师不会损害充分辩护原则,前提是对被告没有造成具体损害(STF第523号判例)。在劳动高等法院 (TST) 范围内,司法判例承认 ad hoc 代理人的行为,前提是持有特定的代理授权书,根据第377号判例的解释,该判例已因劳动改革(第13.467/2017号法律)而变得灵活,使得雇佣关系的强制要求变为可选。
相关原则与分歧
该制度与非人格化原则和公开竞争原则(宪法第37条,II)之间存在辩证张力。以 Celso Antônio Bandeira de Mello 等学者为首的主流学说认为,必须严格解释 ad hoc 的例外性,以避免职位任命的扭曲。当 ad hoc 行为变得持续时,就会出现分歧,根据司法判例,这可能构成篡夺公职或职业行为的不当临时化。
当代意义
该术语的当代意义在于法律体系对高诉讼需求场景的适应。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165条及后续条款)所鼓励的非专业法官或 ad hoc 调解员制度表明,当代法律将 ad hoc 指定作为冲突管理和缓解司法权力压力的工具。技术演进还引发了关于 ad hoc 代理人在数字环境中执行行为有效性的新辩论,这要求在识别和界定管辖权方面保持严谨。
法律与司法参考
- 巴西。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
- 巴西。1941年10月3日第3.689号法令(刑事诉讼法)。
- 巴西。2015年3月16日第13.105号法律(民事诉讼法)。
- 巴西。1994年7月4日第8.906号法律(律师章程及巴西律师协会)。
-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第523号判例:“在刑事诉讼中,缺乏辩护构成绝对无效,但只有在证明对被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其缺陷才会导致无效”。
- 巴西。劳动高等法院。第377号判例:“即使不存在雇佣关系,代理人也可以是公司以外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