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语表达 Res nullius 意为“无主物”,在民法和物权法领域中,指代那些没有所有人的动产,无论是由于从未被占有,还是由于已被遗弃。其主要的法律目的是为“先占”(occupatio)这一原始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提供法律依据,确立了个人在无需他人转让的情况下,将特定财产纳入其个人资产的合法性标准。
概念与法理基础
在法律分类的严谨性上,res nullius 被定义为一种处于任何权利主体资产之外,但在法律上可被占有的财产。它与 res derelictae(遗弃物)有着本质区别,尽管两者在占有的法律可能性方面受到相似的法律对待。res nullius 从未有过主人(如处于自由状态的狩猎或捕鱼),而 res derelictae 则预设了曾存在一位明确表示放弃所有权意愿(animus derelinquendi)的前所有人。
该制度的法律性质在于对财产所有权的分类。它是一种可用的法律客体,通过占有(occupatio)这一物质行为,允许以原始方式取得所有权。这意味着新所有人与前任所有人之间没有任何法律联系,不存在任何先前可能附着于该财产的负担或留置权转让。
历史起源与演变
这一概念可追溯至古典罗马法,特别是 ius gentium(万民法),当时占有被认为是取得所有权最自然的方式。根据盖尤斯(Gaius)以及后来的查士丁尼(Justinian)的《法学阶梯》,不属于任何人的东西,归第一个占有它的人所有(quod enim nullius est id ratione naturali occupanti conceditur)。该制度适用于野生动物、在海岸发现的宝石以及战争中从敌人处缴获的财产。
随着现代民法和拿破仑法典的发展,这一概念受到财产社会功能和国家干预的限制。在巴西,1916年《民法典》已规定了先占制度,但2002年《民法典》对其进行了完善,使其适应了当代行政和环境的限制。最显著的演变在于,原本被视为 res nullius 的财产(如野生动物)已根据特定的环境法规转变为公共利益财产或联邦财产。
法律规定
res nullius 及其取得的主要法律依据在于巴西《民法典》(第10.406/2002号法律):
- 第1.263条: “占有无主物的人立即取得其所有权,但法律禁止占有的除外。”
该条款确立了先占作为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的地位。此外,法典还涉及了与该概念相关的具体形式:
- 第1.264条至第1.266条: 涉及“埋藏物”(指隐藏的、无人知晓其所有人的贵重物品),虽然其所有权归属不明,但规定了发现者与土地所有人之间的具体分配制度。
- 第1.275条第IV项: 确立了遗弃作为丧失所有权的原因,将 res 转化为 derelictae,从而使其能够作为 nullius 被第三方占有。
司法实践与理解
随着公法规范的出现,res nullius 概念的实际应用受到了严格限制。最高法院(STF和STJ)的既定观点指出,并非所有看起来“无主”的东西都可以成为私人占有的对象。
1. 野生动物: 过去是 res nullius 的典型例子,如今野生动物受第5.197/1967号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管辖。高等法院(STJ)的判例认为,野生动物属于全民共有财产,受国家保护,除非在严格授权的狩猎情况下,否则不能通过简单的先占取得。因此,野生动物的 res nullius 性质已被环境公共利益所削弱。
2. 捕鱼: 渔业活动仍保留了 res nullius 的痕迹,渔民通过占有行为取得所捕获物种的所有权,前提是必须遵守第11.959/2009号法律及禁渔期的规定。STJ在涉及环境犯罪的案件中强调,超出法律限制的占有构成违法,排除了《民法典》第1.263条的保护。
3. 遗弃物(Res derelictae): 在劳动法和民法中,将物品丢弃在垃圾桶或公共收集点被解释为放弃所有权。被丢弃的物品被视为 res nullius,允许拾荒者和回收公司在收集时取得原始所有权。
相关原则与学说分歧
该制度直接与财产社会功能原则对话。以Francisco Amaral和Nelson Rosenvald为代表的现代法学界讨论了不动产的遗弃是否会产生 res nullius。多数结论是否定的:被遗弃的不动产不会成为 res nullius,而是作为无主财产由市政当局或联邦区在法定期限后收归国有(《民法典》第1.276条),这排除了通过直接占有取得的可能性。
关于“因遗弃而丧失所有权”与“单纯疏忽”之间也存在分歧。要使财产被视为可作为 res nullius 占有,必须具备 corpus(脱离物)和 animus(不再作为所有人的意愿)。单纯的遗失(res deperditae)不授权占有;拾得他人遗失物者必须归还,否则将构成侵占遗失物罪(《刑法》第169条第II项)。
当代意义与实践影响
res nullius 的现实意义在循环经济和空间法中表现强烈。在空间法(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巴西已批准)中,天体和月球被定义为 res communis omnium(全人类共有物),而非 res nullius,禁止通过占有进行国家或私人占有。
在技术领域,人们讨论了版权法中缺乏明确所有权的数据和信息或“孤儿作品”的性质。尽管巴西版权法(第9.610/98号法律)保护作品直至其进入公有领域,但 res nullius 的概念被类比引用,以证明使用被遗弃或无法追踪作者的数字资产的合理性,尽管学界对于通过此途径占有无形资产尚未达成共识。
法律与司法参考
- 巴西。2002年1月10日第10.406号法律。《民法典》。第1.263、1.264、1.275和1.276条。
- 巴西。1967年1月3日第5.197号法律。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及其他规定。
- 巴西。高等法院(STJ)。第1.128.722/SP号特别上诉。报告人:Castro Meira大法官。2009年10月13日判决(涉及野生动物的法律性质)。
- 巴西。《刑法》。第2.848/1940号法令。第169条(侵占遗失物)。
- 联合国。《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196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