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 libitum 一词源于拉丁语,意为“随意”或“根据意愿”,是一个法律概念,指权利人根据其自由裁量权行使权利或实施行为的权力,无需设定最终期限或提供强制性的动机。在巴西法律中,该制度主要应用于民法、行政法和劳动法,是无故解除合同和行使形成权的基础。
概念与基础
Ad libitum 这一表达界定了代理人的意愿不受预先确定的原因或强制性期限约束的义务或权力。从法律上讲,该制度的性质基于意思自治,是契约自由和解除自由的必然结果。因此,它区别于受法律或合同强制约束的行为,在后者中,自由裁量权被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所取代。
在民法中,最明显的表现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关系中。单方解除合同(无理由解约)的可能性是 ad libitum 的具体体现,允许一方通过预先通知解除合同,而无需证明对方违约。
历史起源与演变
该概念可追溯至罗马法,特别是在对义务和占有的分析中。Ad libitum 行使某事的想法与主体的 voluntas(意愿)有着内在联系。在现代法律中,该原则的演变伴随着从古典自由主义向社会宪政主义的过渡。虽然在 19 世纪,这种自由裁量权是绝对的,但当代法律体系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 422 条)施加了限制,防止 ad libitum 的行使构成权利滥用(《民法典》第 187 条)。
法律规定与实际应用
在巴西法律体系中,ad libitum 的应用体现在多项条款中:
- 《民法典》第 473 条: 规范了单方解除权,在允许的情况下,通过通知对方行使,这是 ad libitum 形成权的行使。
- 《民法典》第 599 条: 规定如果未约定服务期限,任何一方均可通过预先通知解除合同。
- 《劳动法典》(CLT) 第 477 条: 尽管受到社会保障规范的限制,但辞职或无故解雇(支付解雇补偿金)反映了 ad libitum 解除关系的性质,即解除关系的意愿本身即已足够,无需正当理由。
司法判例
巴西高等法院 (STJ) 的判例已确立了 ad libitum 形成权的行使并非绝对的共识。在涉及合同解除的案件判决中,STJ 重申,尽管法律赋予了解除合同的权力,但必须遵守合同的社会功能原则。近期判决强调,如果无故解约行为突然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即使解除关系的权利得到认可,也可能导致损害赔偿责任。
在劳动法领域,巴西高等劳动法院 (TST) 区分了无故解雇(雇主的形成权行使)与歧视性解雇,后者被法律体系所禁止,这表明 ad libitum 的应用仅限于宪法合法性的范围内。
相关原则与分歧
学理上的争论围绕 ad libitum 与禁止权利滥用之间的张力展开。契约论流派主张私法自治优先,认为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会损害契约自由。相反,基于团结原则的新宪政主义主张,ad libitum 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禁止反言原则(venire contra factum proprium)的制约。
当代意义
在当代,该术语在分析格式合同和消费关系时具有重要意义。高等法院的趋势是限制连续性合同中的绝对自由裁量权,要求行使解除权时必须遵守合理性标准,以避免突然中断导致经济失衡或对对方造成不公正损害。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2002 年 1 月 10 日第 10.406 号法律。《民法典》。第 187、422、473 和 599 条。
- 巴西。1943 年 5 月 1 日第 5.452 号法令。《劳动法典》(CLT)。
- STJ。REsp 1.830.407/SP,Nancy Andrighi 大法官报告,第三庭,2020 年判决(关于单方解除权的限制)。
- STF。ADI 1.946/DF(关于合同解除与联邦宪法一致性的辩论)。
- TARTUCE, Flávio. 民法:合同总论与具体合同。Forense 出版社,2023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