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 agendi,即诉权,是指赋予实体权利持有人请求国家司法救济的法律权能,构成了诉讼程序的核心。该制度主要存在于民事诉讼法和宪法中,它将实体权利主张转化为程序性权利,使司法管辖权能够作为国家对被侵犯权利的被动状态的回应而得以行使。
概念与基础
Jus agendi 不应与实体权利本身混淆,它代表了启动司法机器的自主权能。从学理上讲,Jus agendi 的法律性质属于公法权利,具有主观性、抽象性和独立性。这是一种程序性权利,保证了个人获得法院判决的可能性,而无论其提出的请求最终是否成立。
这一概念的历史演变反映了从“诉权内在论”(即诉权是运动中的实体权利,萨维尼观点)到奥斯卡·冯·彪罗(Oskar von Bülow)的经典理论,再到后来抽象诉权理论的巩固。在巴西法律体系中,诉权被理解为一种针对国家法官的公法主观权利,与潜在实体权利的实际存在与否无关。
起源与学说演变
从历史上看,向 Jus agendi 自主性的过渡始于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与穆特(Muther)之间著名的争论(1856年),该争论导致了请求权(实体法)与诉权(程序法)的分离。在巴西,这一演变被经典程序法学说所接受,最终形成了1973年《民事诉讼法》的架构,并被2015年《民事诉讼法》所重申,后者将诉权视为一种无需预先证明其成立即可行使的权利,仅以具备诉讼条件为前提。
法律与宪法依据
Jus agendi 的宪法基础载于1988年《联邦宪法》第5条第XXXV款:“法律不得排除司法机关对权利受损或受威胁情况的审理”。该条款确立了司法管辖权不可剥夺原则,这是诉权最高级别的宪法保障。
在宪法以下层面,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13.105/2015号法律)通过第17条将此权利付诸实施:“在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具备利益和合法性”。以弗雷迪·迪迪埃(Fredie Didier Jr.)和路易斯·吉列尔梅·马里诺尼(Luiz Guilherme Marinoni)为代表的当代学说,从实体判决优先(《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角度解读 Jus agendi,从而赋予司法救济以实效性。
实践应用与司法判例
高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 STF 和高等法院 STJ)的判例巩固了 Jus agendi 是一种有条件的公法主观权利的理解。缺乏诉讼利益或诉讼当事人适格会阻碍诉权的正常行使,导致诉讼在未解决实体问题的情况下被终止(《民事诉讼法》第485条第VI款)。
近期,STF重申 Jus agendi 并非绝对,当其被滥用时(如恶意诉讼或与免费司法救济的宪法规范相冲突时),在尊重辩论原则和充分辩护权的前提下,可以受到合法的限制。与此同时,STJ的判例放宽了对诉讼利益(必要性-适当性二元论)的解释,以优先考虑社会和平,符合诉讼的社会功能。
相关原则与分歧
Jus agendi 与辩论原则、充分辩护权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密切相关。一个持续存在的学说分歧在于“诉讼条件”的性质。虽然经典流派(Liebman)将其视为独立的要件,但受2015年《民事诉讼法》影响的现代学说倾向于将其视为实体问题或程序前提,旨在减少过度的形式主义。
当代意义
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Jus agendi 是支撑日益增长的诉讼体系中司法准入的支柱。其实际影响体现在需要在诉权与禁止滥用程序权利之间取得平衡。高效的流程管理和使用自愿解决机制(调解与和解)并不代表对 Jus agendi 的限制,而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通过更快捷、更适合解决冲突的机制来行使该权利。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第5条,XXXV款。
- 巴西。2015年3月16日第13.105号法律。《民事诉讼法》。第3条、第4条和第17条。
- STF。ADI 2.386。报告人:Eros Grau大法官。关于司法管辖权不可剥夺性的判决。
- STJ。REsp 1.845.925/PR。关于集体诉讼中当事人适格与诉讼利益的讨论。
- DIDIER JR., Fredie. 民事诉讼法教程:民事诉讼法导论、总则与认知程序。第25版。萨尔瓦多:Juspodivm, 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