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 cogens 构成了国际公法中强制性规范的核心,这些规范具有更高的等级和强制性,旨在维护国际社会的基本价值观,防止任何国家通过条约或单方面行为进行减损。
概念与基础
Jus cogens 或称强制法,反映了国际法律体系从严格基于国家同意向基于不可谈判的普遍价值观模式的转变。从法律上讲,Jus cogens 的特点是其国际公共秩序(ordre public international)的性质,具有对世效力(erga omnes)和绝对强制性,这意味着任何与之相抵触的常规规范均属绝对无效。
该制度的法律性质在于其等级上的至高无上性。与允许通过双方协议进行灵活调整的任意法(jus dispositivum)不同,Jus cogens 规范作为国家意志自主权的不可逾越的界限,构成了人类伦理与法律遗产的一部分。
历史起源与演变
该制度的正式编纂始于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然而,其学理根源可追溯至罗马法中的格言:jus publicum privatorum pactis mutari non potest(公法不得因私人协议而改变)。20世纪,在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指导下,以及为避免战争时期暴行重演的迫切需要,国际法学界巩固了这样一种理念:某些规范——如禁止酷刑、奴隶制和种族灭绝——应当不受国家意志的影响。
法律与规范依据
Jus cogens 的实证化主要体现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69年)第53条中,该条规定:
“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相抵触者无效。”
在巴西法律体系中,尽管1988年《联邦宪法》中没有字面上提及“jus cogens”一词,但这些准则通过第5条第2款(涉及基本权利体系的开放性)以及第4条(定义巴西联邦共和国国际关系指导原则,特别是人权优先原则,第II项)得到了接纳。
实际应用与司法实践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STF)在多项判决中承认了 Jus cogens 规范的优先地位,特别是在引渡和人权背景下。已确立的判例,特别是在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和宪法违宪指控(ADPF)的分析中,强化了 Jus cogens 规范具有超法律地位,接近于宪法性规范的地位。
STF近期的裁决,例如涉及反人类罪的不可追诉性以及禁止基本权利倒退的裁决,证明了 Jus cogens 已被整合为合规性审查的参数。法院重申,经批准的涉及人权的国际条约被纳入体系并具有超法律地位,而这些规范的核心即属于 jus cogens。
相关原则与分歧
当代学理辩论集中在穷尽性地识别构成 Jus cogens 清单的规范。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LC)在其近期的报告中试图界定这一目录,包括禁止侵略、民族自决权和禁止种族歧视。分歧在于国家主权(实证主义视角)与普遍价值观至上(当代自然法视角)之间的张力。
当代意义
在当前形势下,Jus cogens 起到了遏制国际法碎片化的作用。它直接影响国内法的合规性审查,防止国内立法使违反人权核心的行为合法化。其实际意义体现在国家的国际责任和反人类罪的普遍管辖权上,在这些情况下,援引主权原则无法排除这些强制性规范的适用。
法律与司法参考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69年),第53条和第64条。
- 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第4条和第5条。
- 联邦最高法院:RE 466.343(人权条约的超法律地位)。
-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jus cogens)的报告,2022年。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关于反人类罪强制性质的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