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na fide,即“善意”(Boa-fé),是民法和程序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一种行为准则,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在行事时必须遵循诚实、正直和公正。其主要目的是维护法律关系中的伦理道德,减轻权利滥用,并确保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法信任。
概念与基础
法律上的善意原则在学理上分为两个基本维度:主观善意和客观善意。主观善意(对事实的不知情)涉及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即行为人相信其行为或所处法律状况的合法性,而未意识到损害了他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客观善意作为当代民法的基石,体现为一种道德行为标准,要求主体无论其内心意图如何,都必须遵循诚实、合作和透明的行为准则。
客观善意的法律性质属于公共秩序规范,构成了一项一般条款,允许法官在立法者未穷尽规定的情况下,将伦理价值具体化。它既是行为准则,也是附随义务(保护、信息和协作)的来源,并对主观权利的行使构成了限制。
历史起源与演变
该制度可追溯至罗马法,特别是在“善意诉讼”(actiones bonae fidei)的保护下,法官拥有更大的衡平裁量权,从而摆脱了“严格法”(ius strictum)的形式主义。历史演变最终体现在德国民法典(BGB, § 242)中,该法典将“诚实信用”(Treu und Glauben)提升为债法的最高原则。在巴西法律体系中,从1916年民法典向2002年民法典的过渡,标志着从个人主义范式向社会模式的转变,其中客观善意成为了债权关系的核心结构。
巴西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规定
善意原则在多部法律文件中均有体现:
- 2002年民法典: 第113条(法律行为的解释)、第187条(权利滥用)及第422条(合同订立与履行中的善意原则)。
- 消费者保护法(第8.078/90号法律): 第4条第III款,规定了协调消费关系参与者的利益,并在善意基础上将消费者保护与经济发展需求相兼容。
- 2015年民事诉讼法: 第5条,规定诉讼各方主体均有遵循善意原则行事的义务。
实践应用与司法理解
巴西高等法院(STJ)通过附随义务理论和禁止反言原则(venire contra factum proprium,即禁止做出与先前行为相矛盾的行为)巩固了客观善意原则。目前的司法实践应用该制度来禁止行使那些虽然形式上合法,但违反了对另一方产生的合法信任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STJ关于权利失效(supressio,因长期不行使权利而丧失权利)和权利产生(surrectio,因反复实践而产生权利)的理解,均源于客观善意原则。在劳动高等法院(TST)的范围内,善意原则被用于解释合同条款,以及在保护弱势群体的视角下评估解雇和协议的有效性。
当代意义与影响
在当代,善意原则是使合同适应新技术和社会现实的工具。当前的辩论集中在利用善意原则来遏制民事诉讼中所谓的“诉权滥用”以及调节合同前责任。受Judith Martins-Costa和Anderson Schreiber等学者影响的现代学说强调,善意不仅是一种限制,更是一种为实现法律行为目的而进行协作的积极义务。
法律与司法参考
- 巴西。2002年1月10日第10.406号法律。民法典。
- 巴西。2015年3月16日第13.105号法律。民事诉讼法。
- STJ。司法简报第762期。客观善意原则在解释格式合同限制性条款中的应用。
- STJ。REsp 1.848.331/PR。承认supressio(权利失效)作为客观善意原则的延伸应用。
- MARTINS-COSTA, Judith. 私法中的善意:应用标准。圣保罗:法院评论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