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作为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指当事人应当对其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它既是当事人的举证规则,也是法官的裁判规则,其主要目的是在事实处于不确定状态时,确保司法审判能够顺利进行。
1. 定义、概念与法律性质
从诉讼法一般理论的角度来看,举证责任(onus probandi)被视为一种利益上的必要性。它与“义务”和“职责”不同,因为在不履行的情况下,它不会直接导致制裁或强制执行请求权;相反,不遵守举证责任会导致法律上的不利地位,即面临败诉的风险。
该制度具有双重法律性质。作为举证规则,它指导当事人应当证明哪些事实以支持其诉求。作为裁判规则(或终结规则),它旨在为法官提供辅助性标准,以便在证据不足或不存在时裁决诉讼,从而避免non liquet(因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
在法学理论中,詹姆斯·戈德施密特(James Goldschmidt)的理论是处理举证责任的标杆,他将其视为一种为避免损害而必须采取行动的“法律状态”,从而排除了对国家或对方当事人负有义务的观点。
2. 历史演变与比较法
该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概括为格言“ei incumbit probatio qui dicit, non qui negat”(举证责任在于主张者,而非否认者)和“reus in exceptione fit actor”(被告在提出抗辩时即成为原告)。在经典的罗马-日耳曼法系中,静态分配的僵化性占主导地位,即原告证明构成要件事实,被告证明阻碍、修改或消灭事实。
在当代背景下,我们观察到从僵化模式向动态分配模式的转变。阿根廷(通过豪尔赫·佩拉诺的学说)和德国等国家影响了举证责任的灵活性,允许法官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在技术、经济或信息方面更有能力提供证据的一方。在巴西,这一演变最终在2015年《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动态分配原则。
3. 法律规定与规范框架
巴西法律体系在多部法规中对举证责任进行了规定,以适应各法律部门的特殊性:
- 《民事诉讼法》(CPC/2015): 第373条在条文开头确立了静态规则(I - 原告;II - 被告),并在第1款中规定了动态规则,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特殊性或履行举证责任的过度困难进行重新分配。
- 《劳动法典》(CLT): 随着劳动法改革(第13.467/2017号法律),第818条开始反映《民事诉讼法》的体系,明确规定了劳动诉讼中的动态分配。
- 《消费者保护法》(CDC): 第6条第VIII款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前提是主张具有盖然性或消费者处于技术/经济上的弱势地位。
- 《刑事诉讼法》(CPP): 第156条规定,主张事实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然而,从联邦宪法(第5条,LVII)的角度来看,无罪推定原则占主导地位,这要求检察机关承担证明犯罪主体和犯罪事实的全部责任。
4. 实践应用与既定判例
举证责任的适用一直是高等法院司法实践中的重点:
高等法院(STJ)
STJ确立了这样一种理解,即《消费者保护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举证规则,而非裁判规则。这意味着决定倒置举证责任应优先在诉讼整理阶段作出,以允许负有责任的一方行使辩论权(REsp 1.284.454/MS)。最近,在第1061号重复性主题中,STJ明确规定,在涉及欺诈指控的银行合同诉讼中,金融机构有责任证明签名的真实性和交易的合规性。
高级劳动法院(TST)
在劳动领域,关于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司法判例已达成共识。TST第338号判例规定,拥有超过20名员工的雇主有义务记录工作时间。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考勤记录,将推定员工所主张的工作时间为真实。
联邦最高法院(STF)
在刑事诉讼中,STF强调控方的举证责任是不可推卸的。法院裁定,即使在税务犯罪或洗钱犯罪中,要求被告证明资产合法性而没有事先证明非法行为的存在,这种对被告不利的举证责任倒置与民主法治国家原则不符。
5. 相关原则与学说分歧
该制度与基本原则相互呼应:
- 合作原则: 法官应预先告知重新分配举证责任的意图,以避免突袭裁判。
- 武器平等原则: 动态化旨在平衡诉讼力量,避免要求probatio diabolica(不可能完成的证明)。
一个重要的学说分歧在于《消费者保护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性质:是ope legis(法律规定,如第12条第3款)还是ope judicis(司法决定,如第6条第VIII款)。主流学说和STJ的判例严格区分两者,并对每种情况适用不同的要求。
6. 当代意义与实践影响
举证责任的现代化在数字时代至关重要。在算法或人工智能环境下取证的困难,促使法学家主张应用动态举证责任理论,以追究拥有数据公司的责任。其实践影响是减少有罪不罚现象,提高司法救济的有效性,使诉讼不再是形式游戏,而成为寻求可能实现的程序真理的工具。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2015年3月16日第13.105号法律。《民事诉讼法》。
- 巴西。1990年9月11日第8.078号法律。《消费者保护法》。
- 巴西。1943年5月1日第5.452号法令。《劳动法典》。
- STJ。第297号判例:《消费者保护法》适用于金融机构。
- STJ。第1061号重复性主题 (REsp 1.846.649)。
- TST。第338号判例:工作时间。记录。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