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natura 一词源自拉丁语,指代商品、物体或物质的原始、未加工或未转化状态。在巴西法律体系中,该术语具有跨领域的应用,在环境法、税法及义务履行中处于核心地位,指在不进行人工干预或金钱替代的情况下,保持要素在其原始条件下的物理完整性或物质属性。
概念与基础
In natura 制度不仅是一个静态概念,更是一个要求保持客体本质的操作性原则。在债权法中,in natura 履行(或称特定履行)是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主要形式,它优先通过最初约定的给付来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而非将其转化为损害赔偿。
在环境法中,该术语具有保护规范的含义,指处于原始保护状态的自然资源,旨在防止生态系统的退化或不可逆转的改变。经典法学理论结合宪法解释学,将 in natura 保护视为国家和私人的义务,即根据 1988 年《联邦宪法》第 225 条,维护全民共有财产的完整性。
历史起源与演变
该术语的起源可追溯至罗马法,特别是关于 restitutio in integrum(恢复原状)与金钱补偿之间的区别。从历史上看,法律体系优先考虑交付实物(dare)或以特定形式实施行为(facere)。随着当代民法的发展,特别是在 19 世纪欧洲法典编纂的影响下,in natura 履行作为客观诚信原则的必然结果得到了巩固,确保违约不会导致法律关系仅仅货币化,从而维护了债权文书中表达的意志自主权。
实际应用与现行判例
在巴西民事诉讼法中,2015 年《民事诉讼法》(CPC/15)加强了特定履行的首要地位。第 497 条和第 536 条赋予法官权力,以采取确保获得等同于实际履行结果的措施。巴西高等法院(STJ)已形成统一判例,认为金钱给付(损害赔偿)属于辅助性措施,而 in natura 履行是确保司法救济有效性的优先规则。
在环境法领域,联邦最高法院(STF)和高等法院(STJ)在处理生态损害赔偿问题上观点一致。in natura 修复被视为理想的修复形式,金钱赔偿仅作为例外措施,仅在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生态系统恢复在技术上不可能或不可行时才适用。
相关原则与分歧
in natura 的概念直接与特定性原则相关联。然而,诸如 Pontes de Miranda 等法学家,以及近期的 Anderson Schreiber 理论,指出了特定履行与实质性履行理论之间的张力。分歧在于,当 in natura 给付的成本与所获得的利益不成比例时,为了防止权利滥用和遵循经济性原则,例外地允许放宽特定履行的严格性。
当代意义
目前,该术语的应用已扩展至税法领域(特别是涉及以不动产或自然状态产品缴纳税款的情况),以及消费者关系领域(产品缺陷保证要求在原始合规状态下进行更换或维修)。其当代意义在于从纯粹的财务补偿正义向结果正义的转变,法律体系旨在保护资产并按字面意义履行合同承诺。
法律与判例参考
- 1988 年《联邦宪法》: 第 225 条(享有生态平衡环境的权利)。
- 《民事诉讼法》(第 13.105/2015 号法律): 第 497 条(作为与不作为义务的特定救济)及第 536 条(判决的执行)。
- 《巴西民法典》(第 10.406/2002 号法律): 第 247 条及后续条款(关于作为义务)。
- STJ, REsp 1.844.757/MT: 关于环境损害中 in natura 修复优先性的理解。
- STF, ADI 4983: 关于自然资产保护及禁止不可逆损害的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