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 de cujus 源自拉丁语短语 de cujus successione agitur,指代遗产的被继承人,其死亡触发了继承的开始。这是民法,特别是继承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作为财产转移和确定继承合法性的客观参考点。
概念与基础
de cujus 一词是拉丁语格言 is de cujus successione agitur 的缩写,意为“其继承事宜正在处理中的那个人”。在法律上,de cujus 的形象定义了已故主体,其财产、权利和义务在死亡时转移给合法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该制度的法律性质与 saisine(当然继承)原则相关联,该原则载于2002年《巴西民法典》第1784条。根据这一原则,de cujus 的死亡立即触发了遗产占有权和所有权向继承人的转移,无需任何正式或司法行为,从而为财产关系的连续性提供了法律保障。
历史起源与演变
该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继承被视为死者人格的延续。经过日耳曼法的发展,并于1804年《拿破仑法典》中得到巩固,这一制度影响了巴西的法律体系。在巴西,1916年《民法典》及随后的2002年《民法典》保留了罗马法的传统,尽管通过保护必要继承人的继承权(《民法典》第1845条)对其进行了缓和。
法律规定与框架
巴西法律体系在法条中并未直接使用 de cujus 一词,而是倾向于使用“被继承人”(autor da herança)或“死者”(falecido)。然而,学说和判例已将该术语作为不可或缺的技术范畴。其规范基础如下:
- 《民法典》第1784条: 规定继承在 de cujus 死亡时开始。
- 《民事诉讼法》第611条及后续条款: 规范了遗产清算和分割程序,其中死者形象作为诉讼关系的被动方(由遗产管理人代表)。
- 《联邦宪法》第5条第XXX项: 保障继承权,前提是 de cujus 作为财产的原始所有者存在。
实际应用与判例
当前的判例,特别是巴西高等法院(STJ)的判例,巩固了这样一种理解:即 de cujus 在继承开始后失去了法律人格,由遗产(espólio)所取代。尽管遗产本身不具备完全的法律人格,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VII项,它具有提起诉讼和被诉的诉讼能力。
最近,高等法院一直在讨论遗产在纯粹人身性质诉讼中的合法性。在多项判决中(例如 REsp 1.875.051),法院重申,由于 de cujus 是权利的所有者,遗产有权就死者遭受的侵权行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赔偿,从而巩固了向继承人转移赔偿请求权的原则。
学说分歧与相关原则
一个分歧点在于遗产相对于 de cujus 形象的性质。部分学说(如 Maria Berenice Dias)认为遗产是财产的集合体,而另一派则将其与具有有限司法人格的财产总额联系起来。另一个相关的辩论是放弃继承权对于 de cujus 所留债务的效力,其中以遗产价值为限的责任原则(《民法典》第1792条)保护继承人免于承担超过其所获份额的债务。
当代意义
在当前背景下,随着数字继承的出现,de cujus 的形象变得更加复杂。无形资产、加密资产和社交媒体账户已成为死者遗产的一部分,要求遗产清算必须涵盖这些资产的转移。判例法一直在进行调整,以确保 de cujus 的继承能够涵盖现代财产谱系的全部,同时尊重死后的道德和隐私界限。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2002年1月10日第10.406号法律。制定《民法典》。
- 巴西。2015年3月16日第13.105号法律。《民事诉讼法》。
- 巴西。高等法院。第1.875.051/RS号特别上诉。报告人:Marco Aurélio Bellizze 大法官。第三庭。2021年判决。
- TARTUCE, Flávio. 《民法:继承法》。第14版。里约热内卢:Forense,2023年。
- LÔBO, Paulo. 《民法:继承》。第7版。圣保罗:Saraiva,202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