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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性(Tempestividade)是诉讼程序中外部可受理性前提之一,广泛应用于民事、刑事、劳动和行政诉讼法领域。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诉讼行为在法律规定或法官设定的期限内完成,否则将导致失权(preclusão)及诉讼权利的丧失。

1. 定义、概念与法律性质

在法学领域,及时性是指在法定或司法设定的期限内完成诉讼行为的属性。从诉讼法总论的角度来看,它被定性为一种外部诉讼可受理性前提(或客观前提),将实体请求的审查或上诉的受理与时间因素的遵守挂钩。

及时性的法律性质与时间性失权(preclusão temporal)密切相关。未遵守期限会导致丧失实施该行为的权利,因怠于行使而导致诉讼权能的消灭。该制度旨在赋予法律关系稳定性,防止诉讼无限期拖延,并确保程序迅速推进,最终达成司法裁决。

2. 历史渊源与法律演变

从历史上看,期限的设定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其中“迟延”(mora)和行使诉权的期限(actiones temporales)已经勾勒出寻求司法保护的时间限制必要性。在比较法中,日耳曼体系影响了强制性期限的严格性,而法国体系则引发了关于公共秩序期限与延展性期限之间区别的更多讨论。

在巴西法律体系中,演变过程十分清晰。1939年和1973年的《民事诉讼法》通常采用自然日计算期限。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13.105/2015号法律)带来了巨大的范式突破,其第219条规定诉讼期限仅按工作日计算。这一立法变更不仅旨在保护律师的休息权,还旨在使诉讼时间与现代法院的运作现实相协调。

3. 法律规定与规范框架

及时性在多部法律文件中得到支持,具体取决于事项的性质:

  • 联邦宪法:第5条第LXXVIII款确立了诉讼合理期限原则,这是期限存在及要求及时性的宪法基础。
  • 民事诉讼法 (CPC/2015):
    • 第218条:规定诉讼行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 第219条:规定以天为单位的期限仅按工作日计算。
    • 第224条:规定了起始日排除和截止日包含的计算规则。
    • 第1.003条第5款:规定了提起上诉的一般期限为15天(声明异议除外)。
  • 刑事诉讼法 (CPP):第798条维持了自然日计算的规则,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工作日制度,除非在非刑事性质的特殊情况下。
  • 劳动法典 (CLT):劳动改革(第13.467/2017号法律)后,第775条开始规定按工作日计算,与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
  • 第11.419/2006号法律(电子诉讼):第3条规定,及时性通过期限最后一天23时59分59秒前的电子传输记录来衡量。

4. 实践应用与司法理解

高等法院的判例一直关注及时性证明的严格性。最敏感的主题之一涉及地方节假日或办公暂停的证明。

高等法院 (STJ) 通过特别法庭在审理 REsp 1.813.684/SP 案时,巩固了以下理解:地方节假日的发生必须由上诉人在提起上诉时予以证明(民事诉讼法第1.003条第6款)。原则上,缺乏这种即时证明会导致不及时(intempestividade),且对于非联邦节假日,不允许事后补正,但关于狂欢节周一的效力调整除外。

高等劳动法院 (TST),第385号判例规定了为及时性目的证明地方节假日或法院节假日的必要性,强化了当事人证明行为时间合规性的举证责任。

联邦最高法院 (STF),形式工具主义原则占主导地位,但就上诉可受理性而言,及时性被视为公共秩序事项,法院可依职权审查,且对法官而言不适用失权。

5. 相关原则与学说分歧

及时性与以下原则直接相关:

  • 法律安全:确保裁决在期限届满后变得不可更改(既判力)。
  • 实体判决优先: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4条及第932条单款)指导法官应尽可能允许纠正形式缺陷。然而,主流学说和高等法院的判例认为,不及时是一种不可补正的缺陷,不适用5天的补正期,因为主要行为的期限已经届满。
  • 诉讼诚实信用:防止当事人操纵期限或从其自身造成的无效中获益。

关于司法期限(由法官设定)的性质存在学说分歧。部分学者认为,在缺乏法定期间的情况下,法官应设定合理期限,其不遵守将产生与法定及时性相同的后果;而另一些学者则主张为了追求真实情况应保持更大的灵活性。

6. 当代意义与实践影响

司法程序的数字化深刻改变了及时性的核查方式。物理及时性(柜台提交)的消失带来了数据传输系统稳定性的挑战。根据国家司法委员会(CNJ)和地方法院的规定,电子系统在截止日期的不可用是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理由。

此外,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的司法休假(12月20日至1月20日)不仅暂停了期限,还暂停了听证会和庭审,为律师提供了时间豁免期,这强化了及时性作为职业尊严要素的地位。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2015年3月16日第13.105号法律。《民事诉讼法》。
  • 巴西。1941年10月3日第3.689号法令。《刑事诉讼法》。
  • 巴西。1943年5月1日第5.452号法令。《劳动法典》。
  • 高等法院 (STJ)。REsp 1.813.684/SP。报告法官:Raul Araújo,特别法庭,2019年10月2日判决。
  • 高等劳动法院 (TST)。第385号判例。地方节假日。证明。
  • 联邦最高法院 (STF)。ARE 1.252.311 AgR。及时性与地方节假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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