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Legitimidade)作为程序法和宪法的基础制度,体现了诉讼的主体关联性,确立了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标的之间的必要联系,是行使诉讼权利和实现司法救济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概念与基础
合法性作为诉讼的前提条件,是指法律体系授予特定主体在诉讼关系中作为原告或被告的资格。在经典法学理论中,合法性被定义为“诉讼的主体关联性”。仅拥有实体权利是不够的;根据主张理论(teoria da asserção),原告和被告必须占据适当的诉讼地位,即诉讼条件应根据原告在起诉状中所作的陈述来衡量。
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合法性的法律性质属于公共秩序范畴,法官可根据《民事诉讼法》(CPC/2015)第485条第3款的规定,在任何时间和审级依职权进行审查。缺乏合法性——即诉讼主体不适格(ilegitimidade ad causam)——将导致诉讼在未解决实体问题的情况下被终止。
起源与历史演变
合法性概念的演变与克服罗马法中将诉讼权与实体权利混淆的“内在论”理论同步。自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与穆特(Muther)于1856年著名的争论开启诉讼权独立化以来,合法性开始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要件。在巴西法律中,从1939年法典到1973年法典,再到现行的2015年《民事诉讼法》,合法性被巩固为“利益-合法性”二元论的组成部分,并放弃了将“诉讼请求的法律可能性”作为独立诉讼条件的旧分类,将其吸收进案件的实体审理中。
法律规定与规范结构
巴西法律体系将合法性确立为诉讼有效性的前提:
- 《民事诉讼法》(第17条): “在司法程序中提出请求,必须具备利益和合法性。”
- 《民事诉讼法》(第18条): 确立了诉讼替代原则,禁止任何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张他人的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 联邦宪法(第5条,第XXXV项): 司法救济权的基础,将合法性视为系统合理性的过滤机制。
实践应用与现行判例
巴西高等法院(STJ)的既定观点采纳了主张理论。根据REsp 1.879.467/SP案,当事人的合法性根据起诉状中的事实陈述进行核实,无需进行深入的证据调查,以免过早进入实体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STF)层面,合法性在集中式违宪审查(宪法第103条)中具有特定内涵,限制了提起违宪诉讼(ADI、ADC、ADO和ADPF)的主体范围,赋予了列举主体“特别合法性”的性质。
相关原则与分歧
合法性与司法救济原则及正当程序原则密切相关。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中合法性的性质,学界仍存在分歧,即被告方所有主体的参与是判决有效性的必要条件。主流观点认为,在特别合法性的情况下,合法主体作为诉讼替代者,以自己的名义维护他人的利益,这是适用既判力的一项基本区分。
当代意义
在当代,关于合法性的辩论已扩展至集体诉讼法领域。联邦最高法院在近期的判决中(如第1170号一般性影响议题),讨论了协会提起公共民事诉讼的合法性界限,强调了明确授权或特定章程规定的必要性。其直接影响在于:正确评估合法性可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并确保诉讼关系中的法律确定性,防止与利益冲突无关的当事人受到司法裁决的影响。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2015年3月16日第13.105号法律。《民事诉讼法》。
- 巴西。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
- STJ。REsp 1.879.467/SP,报告法官:Nancy Andrighi,第三庭,2020年10月6日判决。
- STF。ADI 7005,报告法官:Luís Roberto Barroso,全体会议,关于协会合法性的近期裁决。
- MARINONI, Luiz Guilherme; ARENHART, Sérgio Cruz; MITIDIERO, Daniel. 《民事诉讼教程》。第1卷。圣保罗:RT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