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债权人 (Exequente) 一词指代执行程序关系中的原告方,即持有执行名义所载实质主观权利的权利人。执行债权人主要存在于民事诉讼法和劳动法领域,是推动强制履行未清偿债务的合法当事人,在司法有效性的原则下行使诉权。
概念与法律依据
在巴西法律体系中,执行债权人是指债权人——即持有司法或非司法执行名义的人——在债务人(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或违约的情况下,启动判决执行阶段或独立执行程序。执行债权人的法律性质为诉讼原告方,拥有特别或普通合法性,以要求对债务人进行财产扣押,从而实现债权。
执行诉讼法律关系遵循财产责任原则,该原则载于《民事诉讼法》(CPC/15)第789条,规定除法律限制外,债务人以其所有现有及未来的财产对其义务承担责任。因此,执行债权人是推动国家机器进行财产征收的主体,同时需遵守辩论原则和充分辩护原则的限制。
历史渊源与演变
执行债权人的概念根植于罗马法,特别是“对人诉讼”(actio in personam)。从历史上看,执行程序从“人身拘留”(manus injectio,即针对债务人的人身执行)演变为现代法律所确立的财产执行。在巴西,1939年和1973年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构建了执行程序中债权人的角色,但2015年《民事诉讼法》通过统一判决执行程序,减少了独立执行程序的自主性,并根据现行法律第773条及后续条款,使执行债权人在寻找财产方面发挥了更大的主导作用,从而实现了重大突破。
法律规定与实际应用
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性由《民事诉讼法》(CPC/15)第778条至第780条界定。第778条明确列举了谁可以申请执行:即法律赋予执行名义的债权人。巴西高等法院(STJ)的判例强调,原告合法性与执行名义中记载的债权所有权挂钩(STJ第26号判例,类推适用于执行合法性)。
在劳动法领域,执行债权人的角色具有社会保护色彩,受《劳动法典》(CLT)第876条至第892条管辖,并辅以《民事诉讼法》的适用。巴西高等劳动法院(TST)已确立共识,即在劳动执行中,执行债权人享有工资性债权的优先权,这要求法官有义务主动寻求资产(CLT第765条)。
相关原则与学说分歧
执行债权人的地位行使受处分原则(执行债权人可随时放弃执行,CPC第775条)和最小负担原则(CPC第805条)的制约,后者限制了执行债权人要求执行的权力。当代的一个学说分歧在于“强制执行是否为基本权利”。Fredie Didier Jr. 等学者认为,执行债权人拥有实现执行的基本权利,这限制了法官拒绝非典型强制措施(CPC第139条第IV款)的自由裁量权,该议题已成为巴西联邦最高法院(STF)激烈辩论的对象(ADI 5941案)。
当代意义与影响
如今,执行债权人的角色已被技术所改变。随着 SISBAJUD、RENAJUD 和 INFOJUD 等系统的出现,执行债权人不再仅仅是旁观者,而是寻找资产的积极合作者。高等法院近期的判例(特别是 STJ 在 REsp 1.782.418/RJ 案中的判决)讨论了执行债权人申请非典型强制措施的可能性,前提是必须有充分理由且不损害被执行人的人格尊严,从而确立了一种更具辩证性、而非静态的执行观。
法律与判例参考
- 民事诉讼法(第13.105/2015号法律): 第771至796条(关于执行程序);第778条(原告合法性)。
- 劳动法典(第5.452/1943号法令): 第876-892条(关于劳动执行)。
- STF, ADI 5941: 主审法官 Luiz Fux,关于非典型执行措施的合宪性。
- STJ, 第26号判例: “抵押债权的受让人可以申请抵押执行”。
- TST, 第39/2016号规范性指令: 关于《民事诉讼法》规范在劳动诉讼中的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