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巴西法律体系中,盈余(excedente)的概念是指超过强制性规范、合同或司法裁决所规定限额的财产或经济部分。该制度横跨民法、税法和程序法,旨在维护合同平衡并禁止不当得利,在履行义务和财产分割中起到标尺作用。
概念与基础
“盈余”一词在法律体系中并无单一的定义,在技术上被理解为超过严格应付义务额的剩余部分。其法律性质属于数量限制,作为一种遏制滥用权利(《民法典》第187条)的机制。从学理上讲,盈余代表了对等关系的破坏或债权的越界,若无合法理由保留该部分,则构成不当得利。
历史渊源与演变
从历史上看,盈余法律处理的起源在于罗马法,特别是actio de in rem verso(返还之诉),旨在防止一方财产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牺牲另一方为代价而增加。在巴西体系中,该概念的演变伴随着从形式主义模式向基于社会功能和客观诚信原则模式的转变。比较法,特别是德国民法典(BGB),影响了巴西学说,将盈余视为condictio indebiti(不当得利返还)问题,即返还超过应付部分的款项是交换正义的必然要求。
法律规定与框架
巴西法律体系从多个方面对盈余进行了规定:
- 民法:《民法典》第884条规定了禁止不当得利,这是返还超额支付盈余的基本依据。
-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CPC/15)第907条规定了拍卖所得中盈余的去向,确定在满足债权和费用后,剩余款项应交付给被执行人。
- 税法:《国家税法典》(CTN)第165条规定了多缴税款(盈余)的退还,重申了合法性原则。
实际应用与判例
高等法院的判例已确立了盈余的核算属于执行程序中公共秩序事项的共识。在巴西高等法院(STJ)层面,确立的论点是:在司法拍卖中,盈余属于被执行人,债权人或第三方不得主张占有超过应付金额(quantum debeatur)的款项。
在劳动法领域,巴西高等劳动法院(TST)经常分析解雇费或重复支付背景下的盈余,应用补偿原则,以防止雇员获得超过法律或合同规定金额的款项,否则将构成雇员的不当得利。
相关原则与学说分歧
当前的学说辩论围绕盈余与执行有效性原则之间的冲突展开。虽然有一派主张加快向债权人交付款项的速度,但以Fredie Didier Jr.和Luiz Guilherme Marinoni等学者为首的主流学说认为,盈余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权,任何不当扣留都是对实质性正当程序的直接侵犯。
当代意义
当代社会要求在过度负债危机的背景下对盈余进行新的解读。该制度在第14.181/2021号法律(《过度负债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对债务人收入中盈余的控制对于保障生存底线至关重要。防止超过人格尊严限度的剥夺,使得“盈余”成为合法财产执行与滥用经济权力之间的分水岭。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2002年1月10日第10.406号法律。制定《民法典》。第884条。
- 巴西。2015年3月16日第13.105号法律。《民事诉讼法》。第907条。
- 巴西。1966年10月25日第5.172号法律。《国家税法典》。第165条。
- STJ, REsp 1.845.234/SP, 报告法官 Nancy Andrighi, 第三庭, 2020年判决(关于拍卖中盈余的性质)。
- TST, RR-1000567-20.2017.5.02.0000, 第二庭, 报告法官 Maria Helena Mallmann, 2022年判决(关于工资款项中盈余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