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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处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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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处分性原则是公法,特别是行政法和宪法的一个基本支柱。它规定公共行政部门的资产、利益和特权不属于国家代理人,而是属于集体,因此管理者不得随意处置或放弃。

概念与基础

不可处分性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在公共事务管理领域起到了限制意志自治的作用。与私法中盛行的意志自治和财产权利完全可处分原则不同,公法受公共利益高于私人利益原则的支配。在此意义上,公共管理者仅是其不拥有的资产的管理人,必须严格遵守合法性原则。

该制度的法律性质是行政活动的信息原则,将国家行为与法律规定的目标实现联系起来。正如 Celso Antônio Bandeira de Mello 和 Hely Lopes Meirelles 的经典学说所教导的那样,不可处分性与公共利益至上原则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律制度的“基础二项式”。

历史起源与演变

这一概念源于从绝对君主制国家向法治国家的过渡。在绝对君主制模式下,君主财产与国家财产混为一谈是常态。随着宪政的出现,国库与统治者的私人领域之间的界限得以巩固。历史演变反映了保护国家资产免受浪费和滥用的必要性,最终在宪法中确立了公共管理中的效率和道德义务。

法律与宪法规定

巴西法律体系为公共资产和权利的不可处分性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

  • 联邦宪法 (CF/88): 第37条确立了公共行政原则;第173条第1款规定了公共企业和混合经济公司的特定法律制度(即使在竞争情况下);第84条禁止在未经立法授权的情况下处置公共资产。
  • 行政不端行为法 (第8.429/1992号法律): 不可处分性制度在程序上承担了特定的预防性保护作用,旨在确保在发生损害行政部门的行为时能够补偿国库。
  • 民法典 (第10.406/2002号法律): 第99条及后续条款对公共资产进行了分类,并确立了其不可转让性、不可扣押性和不可时效取得性。

实际应用与当前判例

高等法院的判例巩固了关于不可处分性的理解,特别是在行政不端行为诉讼中资产不可处分的预防措施方面。巴西高等法院 (STJ) 在第1056号重复性主题的判决中确定,行政不端行为诉讼中的资产不可处分性不需要证明资产的实际浪费,只需证明因事实严重性而产生的“迟延风险”(periculum in mora) 即可。

在联邦最高法院 (STF) 的范围内,不可处分性经常被援引以阻止放弃公共收入,或在未遵守《财政责任法》(LRF - LC 101/2000) 所要求的预算财务影响评估的情况下授予税收优惠。

相关原则与学说分歧

不可处分性并非绝对。关于行政法中的“可交易性”存在学说争论。Marçal Justen Filho 等当代流派认为,不可处分性不应被解读为禁止协议,而应被视为要求此类交易必须在严格的合法性和透明度控制下进行。公共行政中的调解和仲裁(第13.129/2015号法律)就是不可处分性被减轻的例子,前提是其标的不是公共利益的核心部分。

当代意义

目前,该制度是防止腐败和低效的主要保障。在资源匮乏的情况下,不可处分性确保了国家资产将专门用于公共目的,防止管理者因政治或个人便利而处置属于集体的资源。其实际影响体现在外部控制(审计法院)和司法控制中,确保公共资产保持完整,以向民众提供基本服务。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
  • 巴西。1992年6月2日第8.429号法律。规定了因行政不端行为而适用的制裁。
  • 巴西。2000年5月4日第101号补充法律。财政责任法。
  • 巴西高等法院 (STJ)。第1056号重复性主题。报告人:Mauro Campbell Marques 大法官。特别法庭。2020年判决。
  • MEIRELLES, Hely Lopes. 巴西行政法. 第42版. 圣保罗: Malheiros, 2016.
  • MELLO, Celso Antônio Bandeira de. 行政法课程. 第33版. 圣保罗: Malheiros,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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