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得权(Direito adquirido)是宪法和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旨在确保法律关系在立法变更面前的稳定性。其主要目的是保护个人的法律财产免受法律溯及力的影响,确保在旧规范下已经巩固的情况保持不变。
概念与基础
既得权在经典法学理论中,体现为要求行使某项权利或特权的权力,该权利或特权因在现行法律生效期间完成的获取事实,已纳入主体的法律财产中。该制度的法律性质是一项基本保障,具有强制性的规范效力,作为立法者改革权力和法律在时间上适用的实质性限制。
技术上的根本区别在于以下三者:既得权(完整的触发事实)、期待权(未来获取的单纯可能性,在宪法上不受规范变更的保护)以及形成中的权利。以庞特斯·德·米兰达(Pontes de Miranda)和卡洛斯·马克西米利亚诺(Carlos Maximiliano)等学者为首的主流学说认为,既得权要求权利人已满足法律规定的所有行使条件,从而使其免受后续立法修改的影响。
历史起源与演变
从历史上看,该制度源于现代宪政对法律安全性的需求。在比较法中,这一概念植根于法国的 droit acquis 学说和德国的 Vertrauensschutz(信赖保护)传统。在巴西,对既得权的保护自1934年宪法以来就已确立,并在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CRFB/88)中被巩固为“永久条款”(cláusula pétrea)。
法律与宪法规定
巴西法律体系赋予了该制度高级别的法律保护:
- CRFB/88 第5条第XXXVI款:“法律不得损害既得权、完美的法律行为和既判力”。根据该宪法第60条第4款第IV项,该规范构成了体系中不可修改的核心。
- 巴西法律规范引入法(LINDB)第6条第2款:规定“既得权是指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行使的权利,以及那些行使开始有预定期限或不可更改的预设条件的权利”。
实际应用与判例
高等法院的判例不断完善了该制度的应用,特别是在社会保障和公务员法律制度方面。巴西联邦最高法院(STF)确立了不存在对法律制度的既得权这一观点。这意味着,尽管公务员有权维持名义薪酬(薪酬不可削减性),但无权要求在行政改革面前,其职业生涯的计算规则或结构保持不变。
在STF层面,一般性影响(Repercussão Geral)的第334号主题加强了对退休背景下既得权的保护,规定只要在旧法生效期间满足了条件,即使申请时间较晚,被保险人仍保留享受福利的权利。然而,在社会保障规则发生变更(如第103/2019号宪法修正案)的情况下,法院认可了“过渡规则”,这些规则虽然减轻了期待,但只要尊重了满足法律前提时的年龄和缴费时间要求,就不会侵犯既得权。
相关原则与分歧
该制度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并存。当代学说分歧集中在既得权与既成事实理论之间的张力上。后者在环境法和公开招聘考试中经常被STF驳回,理由是违法行为即使因时间推移而巩固,也不会产生权利。因此,法律安全并非绝对,必须与公共利益至上原则进行权衡。
当代意义
在当前背景下,关于既得权的讨论已超越社会保障领域,延伸至数字法和长期合同关系。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是支撑司法管辖区对国家信任的支柱。严格应用该原则的实际影响是限制立法自由裁量权,确保公民不会因旨在取消基于旧规范所做努力和投资的规范变更而感到措手不及。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巴西利亚,DF。
- 巴西。1942年9月4日第4.657号法令。巴西法律规范引入法。
-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第630.501号特别上诉(第334号主题)。报告人:Ellen Gracie大法官。
-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ADI 2.417。报告人:Maurício Corrêa大法官(关于不溯及既往和法律制度)。
- MIRANDA, Pontes de. 私法条约。第一卷。Revista dos Tribunais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