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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不稳定性”(sem precariedade)一词是指不存在不稳定性(precariedade)这一瑕疵,这是确立公正占有以及行政行为和合同关系稳定性的基本属性。在民法中,不存在不稳定性是取得时效(usucapião)的必要条件;而在行政法和劳动法中,它则是法律确定性以及防止任意撤销或过度临时性的基础。

1. 定义、概念与法律性质

在法律术语中,不稳定性(precariedade)是指某种事物处于临时、可撤销或仅由单纯的自由裁量和滥用信任所维持的状态。因此,“无不稳定性”这一表述代表了一种法律上的稳定、持久或完全占有的状态,排除了阻碍特定取得性或保护性效力产生的瑕疵。

在物权法领域,不稳定占有是指因受托人滥用信任而产生的占有,即受托人在接收物品时负有归还义务,但在期限届满或被要求归还时拒绝归还。因此,“无不稳定性”的法律性质是诸如取得时效等制度的效力前提,因为不稳定占有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治愈(巴西民法典第1208条)。

2. 历史渊源与演变

该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具体是指precarium(借用)制度。这是一种无名合同,一方(出借人)将某物的使用权交给另一方(借用人),出借人可随时撤销。在当时,借用人对所有权人并不享有占有保护。

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及《拿破仑法典》的影响,不稳定性被归类为占有的相对瑕疵(与暴力和隐蔽性并列)。在巴西,1916年《民法典》已确立了公正占有与非公正占有的区别,2002年《民法典》对此进行了维护和完善,强化了财产的社会功能和耶林(Ihering)的客观占有理论,尽管在面对不稳定性时的animus domini(所有者意图)方面,仍保留了萨维尼(Savigny)主观理论的残余。

3. 法律规定与规范框架

严格的法律依据主要见于以下法规:

  • 《民法典》(第10.406/2002号法律):
    • 第1200条:将公正占有定义为非暴力、非隐蔽且非不稳定的占有。
    • 第1203条:规定占有保持其取得时的性质,除非有相反证据。
    • 第1208条:规定单纯的许可或容忍行为不构成占有。
  • 1988年《联邦宪法》:
    • 第5条第XXII和XXIII款:财产权及其社会功能,为解释法律关系的确定性提供了准则。
    • 第37条:在行政法中,体现了合法性和非人格化原则,与行政许可的不稳定性质形成对比。

4. 实践应用与司法理解

高等法院(STJ和STF)的判例一致认为,不稳定占有不产生取得权利,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除非存在所谓的占有性质转换interversio possessionis)。

在高等法院(STJ):已形成的共识(包括第三届民法研讨会第237号声明)承认,如果存在改变占有原因(causa possessionis)的外部事实,明确表明占有人对所有权人的对抗,不稳定占有可以转变为完全占有。若无此改变,占有仍保持不稳定,且无法进行取得时效认定。

在联邦最高法院(STF):关于不稳定性的讨论在行政法中很常见,特别是在公共财产占用方面。STF第340号判例禁止对公共财产进行取得时效认定,强调私人进行的任何占用本质上都是不稳定的(仅为持有),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产生留置权或改善补偿权。

在高等劳动法院(TST):不稳定性是在就业稳定性和定期合同的视角下进行讨论的。无不稳定性(稳定性)是源于劳动关系连续性原则的一般规则,不稳定性仅限于《劳动法》(CLT)中列举的例外情况。

5. 相关原则与学说分歧

对“无不稳定性”的研究直接涉及以下原则:

  • 客观诚信原则:不稳定性构成了对间接占有人对直接占有人所寄予的合法信任的违背。
  • 法律确定性原则:旨在将长期的事实状态转化为法律状态,以对抗永久的不稳定性。
  • 占有性质转换理论:关于占有何时不再不稳定的问题,学界存在分歧。主流观点要求有明确否定所有权人权利的公开行为,而少数派观点认为,所有权人的长期遗弃本身就可能在社会功能优先的前提下减轻不稳定性瑕疵。

6. 当代意义与实践影响

在当代,随着数字经济和新型财产形式的出现,“非不稳定性”的讨论有了新的内涵。在房地产法中,土地正规化(REURB - 第13.465/2017号法律)旨在将不稳定的持有转化为合法的产权,以实现社会和平。

在现代行政法中,在为居住目的而授予公共财产使用权时,出现了“减弱的不稳定性”概念。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虽然保留所有权,但不能在不保障基本居住权的情况下随意撤销该行为,这使得行政上的不稳定性趋向于民法上的占有稳定性。

法律与司法参考

  • 巴西。2002年1月10日第10.406号法律。《巴西民法典》。
  • 巴西。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
  • STJ。REsp 1.552.548/LS。报告法官:Marco Aurélio Bellizze。(关于占有性质转换)。
  • STF。第340号判例。(公共财产与取得时效)。
  • 联邦司法委员会。第三届民法研讨会第237号声明
  • DINIZ, Maria Helena. Curso de Direito Civil Brasileiro: Direito das Coisas (巴西民法课程:物权法). 圣保罗: Saraiva, 2023.
  • MEIRELLES, Hely Lopes. Direito Administrativo Brasileiro (巴西行政法). 圣保罗: Malheiros,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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