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你的语音


<-
Idioma - Language - Idioma - भाषा (Bhāṣā) - 语言 (Yǔyán)

法定人数(Quórum)是指宪法、法律或规章所要求的最低人数门槛,用于召开会议(出席或开会法定人数)或由合议机构做出有效决策(表决法定人数)。该制度对于宪法、行政法、民法和公司法等法律领域至关重要,作为集体法律行为有效性的程序前提,确保了公共和私人实体在审议过程中的民主合法性与法律确定性。

1. 概念、法律性质与分类

从词源学上讲,该术语源自拉丁语 quorum bonum,指集体机构运作或决策所需的最低成员数量。在法律教义层面,法定人数具有合议行为有效性条件的性质。若未遵守规定的法定人数,该行为将存在不可补正的形式瑕疵,从而导致无效。

经典及当代法学理论将法定人数分为两大基本类别:

  • 开会法定人数(或出席人数):指会议或会期开始时,必须实际或虚拟出席的最低成员人数。
  • 表决法定人数(或投票人数):指批准特定事项所需的票数。

就数量构成而言,表决法定人数又细分为:

  • 简单多数(或相对多数):要求出席者中的多数票赞成(例如:巴西联邦宪法第47条)。
  • 绝对多数:要求超过组成该机构成员总数一半的第一个整数,无论实际出席人数多少。
  • 特别多数(加重多数):要求超过绝对多数的比例,通常为三分之二 (2/3) 或五分之三 (3/5),适用于具有高度政治或制度重要性的事项。

2. 历史渊源与法律演变

从历史上看,法定人数的概念可追溯至英国议会法,旨在防止少数人的暴政或非代表性团体的决策。在比较法中,有机法采用绝对多数、宪法修正案采用特别多数,是西方民主国家的常态。

在巴西,法定人数的演变反映了制度的成熟。虽然此前的宪法在多数原则的严格程度上有所摇摆,但1988年宪法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制度来保护国家的核心要素,对宪法修正案(第60条第2款)和补充法(第69条)规定了不同的法定人数要求。

3. 法律规定与规范结构

法定人数的规定是多方面的,根据机构性质分散在法律体系中:

3.1. 宪法与立法领域

1988年联邦宪法第47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国民议会各院的审议应由多数票通过,且须有全体成员的绝对多数出席(简单多数原则)。其他重要规定包括:

  • 第60条第2款:宪法修正案需五分之三 (3/5) 的法定人数,并经过两轮投票。
  • 第69条:补充法通过需绝对多数。
  • 第52条单款:参议院弹劾审判需三分之二 (2/3) 的法定人数。

3.2. 私法与公司法领域

民法典(第10.406/02号法律)中,法定人数对于公寓管理和公司治理至关重要。近期,第14.451/2022号法律对第1.061条和第1.076条进行了重大修改,降低了任命非股东管理人及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人数要求,旨在去官僚化并提高企业效率。

  • 第1.351条(公寓):修改公约需三分之二的业主批准。
  • 第6.404/76号法律(股份有限公司):第125条和第129条规定了开会和表决的法定人数。

4. 实践应用与司法解释

高等法院的判例对法定人数的遵守要求严格,特别是在违宪审查和保护少数派方面。

4.1. 全体会议保留条款(巴西联邦最高法院 - STF)

联邦最高法院通过第10号约束性判例明确指出,法院分庭若在未明确宣布法律或规范性文件违宪的情况下,排除其全部或部分适用,即违反了全体会议保留条款(宪法第97条)。第97条要求法院或其特别机构的绝对多数成员出席,方可宣布违宪。

4.2. 高等法院的法定人数

联邦最高法院内部规程 (RISTF) 和高等法院规程对审理直接违宪诉讼和重复性上诉规定了特定法定人数。在最高法院,针对集中审查中的效力调节(第9.868/99号法律第27条),要求三分之二(8名大法官)的特别多数。

4.3. 劳动法中的法定人数

高等劳动法院 (TST) 监督集体劳动争议的提起和工会大会的有效性,根据SDC第13号司法导向,要求遵守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以确保代表权的合法性。

5. 相关原则与学理分歧

法定人数制度与以下原则密切相关:

  • 民主原则:确保多数(或特别多数)的意志占主导地位。
  • 法律确定性原则:防止由少数群体做出易变的决策。
  • 少数派保护原则:特别多数要求作为一种屏障,确保结构性变革需要更广泛的共识。

一个相关的学理分歧在于对绝对多数计算的解释。主流观点认为计算应基于现有成员(已填补职位)半数后的第一个整数;而部分学者主张计算应基于法律规定的机构总人数,无论是否存在空缺。

6. 当代意义与实践影响

法定人数的当代意义体现在程序和公司行为的数字化中。随着虚拟会议的出现,法定人数的控制需要严格的认证和电子记录机制,正如DREI第81/2020号规范性指令所规定的那样。

第14.451/2022号法律降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人数,反映了巴西公司法灵活化的趋势,旨在使国家与全球“营商环境”实践接轨,在保护少数股东基本权利的前提下,使意思自治和决策效率优先于过度形式主义。

法律与司法参考

  • 巴西。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第47、52、60、69及97条。
  • 巴西。2002年1月10日第10.406号法律(民法典)。第1.061、1.076及1.351条。
  • 巴西。2022年9月21日第14.451号法律。修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法定人数。
  • 巴西。1976年12月15日第6.404号法律(股份公司法)。第125及129条。
  •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第10号约束性判例
  •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ADI 4433(关于州宪法修正案法定人数的讨论)。
  • 巴西。高等法院。REsp 1.812.805/SP(公寓公约修改的法定人数)。

Deixe seu comentário - Leave a comment - Deja tu comentario - 发表评论 - अपनी टिप्पणी छोड़ें

O editor não se responsabiliza pelos comentários registrados aqui., El editor no se hace responsable de los comentarios registrados aquí., The editor is not responsible for the comments registered here., 编辑不对此处记录的评论负责。, संपादक यहाँ दर्ज की गई टिप्पणियों के लिए जिम्मेदार नहीं है।

Número de celular e e-mail não irão aparecer na internet, El número de móvil y el correo electrónico no aparecerán en internet, Mobile number and email will not appear on the internet, 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不会出现在互联网上, मोबाइल नंबर और ईमेल इंटरनेट पर दिखाई नहीं देंगे.

Seja o primeiro a escrever um comentár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