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 jure(法律上的)这一拉丁语词汇,指代符合既定法律的情况,是国家一般理论和宪法学的基石。其主要目的是区分规范合法性与事实效力(de facto,事实上的),从而界定政府、行政行为和主观权利在法律秩序中的法律效力。
概念与基础
De jure 一词,译为“法律上的”或“依法”,体现了受现行法律规范支持的法律状况的存在。在法律秩序理论中,区分 de jure 和 de facto 对于法律确定性至关重要,因为行为的有效性并不一定等同于其社会有效性。该制度的法律性质在于严格遵守宪法框架和规范等级制度(凯尔森),确立对权利、权力和事态的正式承认。
历史起源与演变
这种二分法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并在国际公法中被确立用于承认国家和政府。从历史上看,这种区分旨在将合法政府(拥有法律头衔的持有者)与通过武力行使权力的政府区分开来。在现代宪政中,该术语的扩展应用涵盖了机构的合法性、规范的效力以及权利的归属,这对民主制度的稳定至关重要。
法律规定与框架
De jure 原则的应用在1988年巴西联邦宪法(CF/88)中找到了依据,特别是在合法性原则中(第5条第II款和第37条序言)。巴西法律秩序不承认仅基于违反宪法文本的事实情况而产生的行为的合法化。de jure 的有效性要求遵守立法程序和实质性管辖权,正如 CF/88 第22条及后续条款所规定的那样。
实际应用与判例
高等法院(STF 和 STJ)的判例强化了严格合法性优于因时间或事实而巩固的情况的原则,除非在保护善意和法律确定性的特殊情况下(事实官员理论)。
- STF(联邦最高法院): 法院确立了这样一种理解,即担任公职必须严格遵循 de jure(公开竞争考试 - CF/88 第37条第II款),无视法律要求的任命行为无效,但为了公共利益而保留事实上的公务员情况除外。
- STJ(高等法院): 民法和行政法领域的判例重申,物权或债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法律头衔(例如:房地产登记 - 民法典第1.245条),否则占有(事实情况)将无法转化为所有权(de jure 情况)。
相关原则与分歧
De jure 原则直接与宪法至上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对话。学说上的分歧出现在与现实优先原则(特别是在劳动法中)和外观理论的张力中。虽然经典的实证主义学说坚持 de jure 规范的绝对优先地位,但当代流派承认,在特殊情况下,事实现实可以产生法律效力,以避免不当得利或行政效率低下。
当代意义
在当前形势下,这种区分在联邦实体行为的合法性、下位法规范的有效性以及基本权利保护等议题中仍然至关重要。司法部门拒绝接受仅为 de facto 的情况作为法律来源,这确保了巴西法治国家始终受法律统治,避免通过寻求仅靠重复行为(contra legem 习惯)来获得合法性的做法而导致制度侵蚀。
法律与判例参考
- 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II款;第37条第II款。
- 2002年1月10日第10.406号法律(民法典),第1.245条。
- STF, RE 658.570(一般影响 - 主题 445):关于 de jure 规范的优先地位和行政行为稳定性的讨论。
- STJ, 判例摘要 363:“CF/88之后,未经公开竞争考试而聘用的公务员,受到相应第37条第II款和第2款的阻碍,仅赋予其获得约定报酬的权利……”(区分 de jure 情况与事实后果的例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