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会议 (Plenário) 是巴西法院体系中的最高机构,也是合议制精神的最高体现,处于程序法和宪法学的核心地位。其主要目的是对高度相关的事项进行集体审议、统一司法判例,并执行附带性的合宪性审查,通过法院全体成员或绝对多数成员的参与,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1. 定义、概念与法律性质
全体会议是法院的最高审议机构,由其所有成员组成。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看,其性质为高级司法合议单位。它区别于旨在提高程序效率的内部细分机构,如审判庭 (Turmas)、分庭 (Câmaras) 或部门 (Seções)。在全体会议中,司法意志得到充分体现,代表了法院最终的制度立场。
全体会议的法律性质与合议原则 (Princípio da Colegialidade) 相联系,确保具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不会局限于单一法官或少数群体的认知,而是提交给法院全体成员进行对话式的审查。
2. 历史起源与演变
集体审判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如雅典的战神山议会 (Areópago) 和罗马的元老院 (Senado),但现代意义上的全体会议结构源于欧洲高级法院模式和美国宪政的影响。在巴西,自1891年宪法以来,联邦最高法院 (STF) 确立了全体会议作为最高法律守护者的地位。
随着诉讼案件数量的日益复杂,促使了细分机构的建立,这是重大的演变。然而,1988年宪法重申了全体会议的至高无上地位,特别是通过第97条确立了“全体会议保留条款 (Cláusula de Reserva de Plenário)”,要求在宣布法律或规范性法案违宪时必须获得绝对多数票。
3. 法律依据与规范框架
全体会议的法律基础分布在多项法规中,重点包括:
- 联邦宪法 (第97条): 规定法院只有在全体成员或相应特别机构成员的绝对多数投票下,才能宣布法律或公共权力机构的规范性法案违宪。
- 联邦宪法 (第93条第XI款): 在法官人数超过25名的法院中,可以设立特别机构,由11至25名成员组成,行使法院全体会议授权的行政和司法职能。
- 民事诉讼法 (第948至950条): 规范了违宪抗辩程序,强制要求将相关问题提交至全体会议或特别机构。
- 内部规章 (RISTF 和 RISTJ): 定义了具体职权、投票法定人数以及全体会议的审理程序。
4. 实践应用与司法理解
全体会议的实践应用受严格的形式要求约束。联邦最高法院 (STF) 的既定理解,即第10号约束性判例 (Súmula Vinculante nº 10) 明确规定:“法院下属机构若在未明确宣布法律或公共权力机构规范性法案违宪的情况下,却在全部或部分上排除了其适用,则违反了全体会议保留条款 (宪法第97条)”。
在当代,虚拟全体会议 (Plenário Virtual) 尤为突出。最初为分析“一般性影响 (Repercussão Geral)”而设立,其职权范围已扩大(STF第642/2019号和第724/2024号决议),允许对集中控制程序和特别上诉进行实体审理,前提是当事人不提出异议或无需进行现场口头辩论(即“强调/destaque”程序)。高等法院 (STJ) 和高等劳动法院 (TST) 也采取了类似的系统来优化审判流程。
5. 相关原则与学理分歧
全体会议制度与基本原则相互作用:
- 自然法官原则: 确保审判由宪法和规章预先指定的机构进行。
- 公开原则: 全体会议应公开进行,法律规定的保密情形除外。
- 法律安全: 全体会议是推翻 (overruling) 或调整法律论点效力的适当场所。
当前主要的学理分歧在于会议的非物质化。批评者认为,虚拟全体会议削弱了实时辩论和法官之间的对话性;而支持者则指出,效率和诉讼积压的减少是维持和扩大其应用的正当理由。
6. 当代意义与实践影响
全体会议在巴西法律体系中的意义是绝对的。它充当了合宪性和合法性的最终过滤器。如果没有全体会议的严谨性,法律解释将在各个审判庭之间碎片化,从而导致社会和经济的不稳定。近期全体会议程序的数字化使得司法机构即使在危机时期也能履行其主要职能,尽管这给维护辩护权和电子投票透明度带来了持续挑战。
法律与司法参考
- 巴西。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第93、97和102条。
- 巴西。2015年3月16日第13.105号法律。民事诉讼法。
- 联邦最高法院。第10号约束性判例。巴西利亚,联邦区。
- 联邦最高法院。2024年第724号决议。修改联邦最高法院内部规章,以规范电子环境下的审判。
- MARINONI, Luiz Guilherme; MITIDIERO, Daniel. 民事诉讼法评注。圣保罗:Revista dos Tribunais出版社,202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