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mus boni iuris,即“权利外观”或“胜诉可能性”,是巴西程序法中一项基本的预防性要求,作为对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存在可能性的判断。其主要目的是在面临损害风险或程序效率低下时,使紧急救济或证据保全措施的授予成为可能,从而确保最终司法裁决的有效性。
概念与基础
Fumus boni iuris 并不等同于法律上的确定性,而是指主张的合理性。这是一种逻辑上的盖然性,与“迟延之虞”(periculum in mora)相结合,授权法官预先采取程序性效果。在法律教义层面,该制度具有授予临时措施的准入条件性质,是一种不穷尽实体问题的简易认知判断。
历史起源与演变
该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罗马法,并在意大利程序法传统中得到巩固,特别是皮耶罗·卡拉曼德雷(Piero Calamandrei)和朱塞佩·基奥文达(Giuseppe Chiovenda)的著作中。经典程序法学说确立了国家法官在进行预防性干预时,无需提供充分证据,只需证明所援引的权利具有可能性即可。在巴西法律体系中,这一概念被1973年《民事诉讼法》吸收并完善,随后在2015年《民事诉讼法》中以更严谨的技术标准进行了构建。
法律规定
现行巴西法律在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300条中规定了授予紧急救济的要求,该条文将经典的拉丁语表达替换为“权利的盖然性”。在刑事诉讼领域,该制度隐含在《刑事诉讼法》第312条及后续条款规定的预防性措施中,是预防性拘留及其他非拘留性预防措施的前提,要求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及足够的作者身份迹象。
实际应用与判例
高等法院的判例巩固了这样一种理解:对 fumus boni iuris 的分析必须谨慎进行,以避免预判。巴西高等法院(STJ)在多次判决中明确指出,“权利的盖然性”要求原告方证明,在初步分析中,其主张具有坚实的基础。在人身保护令(Mandado de Segurança)方面,巴西联邦最高法院(STF)第625号判例及相关判例强化了预先构成的证据是证明“权利外观”的手段。
学说分歧与相关原则
学术界存在一种讨论,主张用本国语言术语取代拉丁语术语,认为2015年《民事诉讼法》引入的“权利的盖然性”比“权利外观(烟雾)”具有更强的技术语义。然而,包括弗雷迪·迪迪埃(Fredie Didier Jr.)在内的主流学说认为,该制度的本质保持不变,即对最终诉讼胜诉可能性的价值判断。程序有效性原则是支撑该制度必要性的向量,确保诉讼不会流于形式。
当代意义
目前,该制度是稳定救济措施和提高诉讼效率的支柱。在医疗司法化和高复杂性诉讼的时代,对 fumus boni iuris 的评估使司法部门能够及时干预,以避免不可挽回的损害,例如在提供药物或中止有害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对这一要求的技术分析是区分有根据的司法裁决与自由裁量行为的关键,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法律确定性。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2015年3月16日第13.105号法律。《民事诉讼法》。第300条。
- 巴西。1941年10月3日第3.689号法令。《刑事诉讼法》。第312条及313条。
- STF。第625号判例:“关于法律问题的争议不阻碍人身保护令的授予”。
- STJ。AgInt no AREsp 1.845.230/SP,报告法官 Raul Araújo,第四庭,2023年判决。
- Calamandrei, Piero. Introduzione allo studio sistematico dei provvedimenti cautelari. Padova: CEDAM.
- Didier Jr., Fredie. Curso de Direito Processual Civil: Teoria da prova, direito probatório, ações probatórias, decisão, precedente, coisa julgada e tutela provisória. Vol. 2. Juspodiv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