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s legis,即法律意图,构成了目的论解释学的标准,旨在识别立法者在制定规范时所追求的目的和目标。作为法律解释学的核心,这一概念超越了字面解释,贯穿于法律的所有分支,特别是在宪法学和公共秩序规范的适用中,旨在确保法律条文的社会效力。
概念与基础
Mens legis 不应与 mens legislatoris(历史立法者的意志)混淆。后者局限于议会辩论和规范制定者的主观意图,而 mens legis 具有客观属性,在法律生效并作为独立有机体融入法律体系的那一刻起,它便与立法者脱钩。其法律性质是解释活动的指导原则,对于避免过度拘泥于形式主义(in claris cessat interpretatio)至关重要,因为过度形式主义往往会导致违背法律精神或低效的解决方案。
历史起源与演变
从历史上看,19世纪法国注释学派(优先考虑立法者意志)向弗朗索瓦·热尼(François Gény)的“自由科学研究学派”的过渡,标志着解释学的转折。在大陆法系(Civil Law)中,法律思想的演变巩固了这样一种观念:即必须以赋予规范最大效力的方式对其进行解释(效力原则)。在巴西,目的论解释学的引入得到了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理论的支持,他确立了逻辑、语法、历史和系统要素,其中目的论要素是当代解释学的巅峰。
法律规定与规范框架
巴西法律体系已将目的论解释的必要性予以实证化。《巴西法律规范引入法》(LINDB - 第4.657/1942号法令)第5条明确规定:“在适用法律时,法官应关注其所指向的社会目的及公共利益的要求。”此外,同一法律的第20条(由第13.655/2018号法律引入)进一步强调,在行政、监管和司法领域,决策必须考虑规范的实际后果,并与体系的目的论保持一致。
实际应用与判例
巴西高等法院将 mens legis 作为填补法律漏洞或解决规范冲突的工具。在联邦最高法院(STF)中,这种技术在违宪审查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法院寻求“符合宪法的解释”(附加判决),通过提取最符合基本原则的含义来维护规范。
在高等法院(STJ)中,该原则经常被援引以摒弃过度字面主义,转而保护消费者或维护合同的社会功能(例如:对《消费者保护法》的解释)。既定判例重申,当语法解释与规范的社会目的相冲突时,不能将其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这在关于家庭财产不可扣押性(第8.009/1990号法律)的多个判决中均有体现。
相关原则与分歧
Mens legis 与宪法统一原则及最大效力原则直接对话。学理上的分歧在于法律确定性(法律条文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与具体案件正义(目的论的灵活性)之间的张力。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等经典实证主义流派曾警告司法主观主义的风险,认为解释必须保持在规范的“框架”之内。然而,巴西的新宪法主义巩固了原则性价值优于语义严谨性的地位。
当代意义
目前,mens legis 是对抗立法过时的解毒剂。在技术和社会快速变革的背景下,成文规范往往变得静态。目的论解释学允许司法机关在无需不断进行立法改革的情况下更新法律含义,确保法律始终是社会和平的工具,而非官僚主义的障碍。其实际影响是降低了产生“畸形”判决的风险,这些判决虽然在技术上是“字面正确”的,却缺乏价值理性的支撑。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1942年9月4日第4.657号法令。《巴西法律规范引入法》。第5条及第20条。
- 巴西。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第1条第III款(人的尊严)作为解释向量。
- 联邦最高法院(STF)。ADI 1.127/DF。报告人:Carlos Velloso大法官。(关于解释学与规范目的的讨论)。
- 高等法院(STJ)。REsp 1.837.644/SP。(目的论在私法中的应用)。
- Gény, François. Méthode d'interprétation et sources en droit privé positif. Paris: LGDJ.
- Savigny, Friedrich Carl von. System des heutigen Römischen Recht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