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 Puniendi,即惩罚权,是指国家对违反现行刑法规范的个人实施制裁的特权。该制度属于刑法和宪法范畴,确立了国家在刑事追诉中的合法性,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并保护基本的法律权益。
概念与基础
Jus Puniendi 被定义为国家对法律规范的违规者进行定罪和量刑的专属权力。其法律性质属于“权力-义务”复合体,因为国家不仅拥有惩罚的特权,更有义务通过惩罚来确保公共和平及社会契约的有效性。该权利的绝对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实体,以遵守合法武力垄断原则,禁止私人自力救济,除非在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严格限制条件下。
历史起源与演变
从历史上看,从私人复仇(自力救济阶段)向公共复仇的过渡标志着 Jus Puniendi 的诞生。在罗马法中,向 Cognitio Extraordinaria(非常审判)时期的过渡巩固了惩罚作为一种国家行为的地位。随着启蒙运动的发展,这一概念在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视角下得到了重新解读,即个人为了安全而向国家让渡部分自由,而惩罚权则受到罪刑法定原则(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lege)的限制。
法律与宪法依据
在巴西法律体系中,Jus Puniendi 的主要来源是1988年《联邦宪法》(CF/88),特别是第5条第XXXIX款,该条款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惩罚权通过《刑法典》(第2.848/1940号法令)和《刑事诉讼法典》(第3.689/1941号法令)进行运作,分别规范了犯罪理论和刑事追诉结构。
实践应用与司法判例
Jus Puniendi 的行使并非绝对,受到基本权利的限制。巴西联邦最高法院(STF)和高等法院(STJ)确立了国家惩罚请求权受到时效(《刑法典》第109条)和正当法律程序的限制。当前的司法判例,正如在具有普遍影响力的案件判决中所见,强调即使在二审定罪后的刑罚执行问题上,也必须尊重无罪推定原则(《宪法》第5条第LVII款),从而在个人权利面前对 Jus Puniendi 的力度进行了调节。
相关原则与学说分歧
受克劳斯·罗克辛(Claus Roxin)和尤金尼奥·劳尔·扎法罗尼(Eugenio Raúl Zaffaroni)等学者影响的现代学说指出,Jus Puniendi 必须遵循最低限度干预和碎片化原则。刑法作为“最后手段”(ultima ratio),仅应在其他法律部门不足以解决问题时介入。在主张刑罚的报应功能(对造成的损害进行惩罚)与预防功能(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流派之间存在分歧,而巴西体系采用的是混合或折衷理论。
当代意义
目前,关于 Jus Puniendi 的辩论已转向替代性刑罚的有效性和去监禁化。一个不仅能压制犯罪,还能实现社会重返的惩罚体系的需求,要求国家在行使惩罚权时不能侵犯人权,特别是在联邦最高法院承认监狱系统存在“违宪状态”(ADPF 347)的情况下。
法律与司法参考
- 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第5条,XXXIX和LVII款。
- 巴西刑法典(第2.848/1940号法令),第1条和第109条。
- 刑事诉讼法典(第3.689/1941号法令)。
- STF, ADPF 347/DF, 报告法官 Marco Aurélio(监狱系统的违宪状态)。
- STF, ADC 43, 44 和 54(刑罚的临时执行与无罪推定)。
- 学说:Zaffaroni, E. R., & Pierangeli, J. H. (2023). 巴西刑法手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