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格言 inter partes(当事人之间)界定了法律行为和司法裁决的主观效力,将其效力严格限制在参与诉讼关系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范围内。在程序法和民法领域,这一原则体现了对辩论原则的保障,并维护了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的法律安全。
概念与基础
拉丁语表达 inter partes 阐述了权利和义务的主观限制。从法律性质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限制性效力原则,旨在防止法律行为的内容或判决指令溢出那些表达了意愿或作为诉讼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法律领域。与 erga omnes(对世效力)相对,inter partes 效力确保了既判力(res judicata)不会约束诉讼外的第三方,否则将构成对正当法律程序的侵犯。
历史起源与演变
该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罗马法,并巩固在格言 res inter alios acta aliis nec nocet nec prodest(在他人之间所做之事,既不损害也不造福于第三方)中。在现代法律中,该概念的演变伴随着从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向宪法程序主义的转变。虽然在古典法中这种限制是绝对的,但当代学说和巴西程序立法已减轻了这种僵化,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如诉讼继承和第三方介入)扩展其效力。
法律规定与规范框架
巴西法律体系主要在《民事诉讼法》(CPC/2015)中确立了这一原则:
- 《民事诉讼法》第506条: “判决对作出判决的当事人产生既判力,不损害第三方。” 该条款是程序系统中 inter partes 效力的基石。
- 《民法典》第436条: 规定“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反映了该原则在债法中的应用,将契约效力限制在签约主体之间。
- 联邦宪法第5条第LV款: 辩论原则和充分辩护权的保障前提是,任何人不得在没有介入机会的情况下受到司法裁决的影响,这强化了司法管辖权的 inter partes 性质。
判例与实际应用
最高法院(STF)和高等法院(STJ)确立的理解维持了限制性效力的一般规则,但在保护集体权利或继承等特定情况下存在例外:
- 高等法院(STJ)(REsp 1.834.739/SP): 法院重申,除非法律明确规定诉讼替代的情况,否则既判力不能延伸至未参与诉讼的第三方。
- 最高法院(STF)(第1076号主题): 关于重复性诉讼中律师费和裁决效力的适用性讨论,展示了司法部门在调节既判力效力方面的努力,确保在先例技术(CPC第927条)统一理解之前,尊重 inter partes 的范围。
- 关键区别: 必须区分普通判决的 inter partes 效力与集体诉讼(第7.347/1985号法律)的 erga omnes 或 ultra partes 效力,在后者中,社会利益高于主观限制规则。
相关原则与分歧
inter partes 原则直接与合同效力相对性原则和实质既判力原则相关联。在分析判决的“反射效力”时出现了学说分歧,如庞特斯·德·米兰达(Pontes de Miranda)以及最近的弗雷迪·迪迪埃(Fredie Didier Jr.)等学者讨论了第三方是否可能在不违反该原则的情况下受到裁决的间接影响,特别是在经济集团或企业继承的情况下。
当代意义
在当前高度互联和重复诉讼的背景下,维持 inter partes 效力是防止司法专断的机制。然而,巴西程序系统正通过“重复性诉讼解决程序”(IRDR)走向受控的灵活性,该程序虽然对法律问题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但并未取消遵守每个 inter partes 关系事实特殊性的必要。对该术语应用的精确性是保障民主法治国家健全性的关键,防止司法成为干预他人领域的无差别工具。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2015年3月16日第13.105号法律。《民事诉讼法》。
- 巴西。2002年1月10日第10.406号法律。《民法典》。
- 巴西。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
- STJ, REsp 1.834.739/SP, 报告法官 Nancy Andrighi, 第三庭, 2020年判决。
- DIDIER JR., Fredie. 民事诉讼法教程. 第1卷. 萨尔瓦多: Juspodiv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