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 facto(事实上的)一词源于拉丁语,指代一种尽管缺乏正式合法性或严格法律依据,但在现实世界中产生实际影响的法律状况。在公法和私法中,该制度旨在维护法律确定性和诚实信用原则,赋予那些在严格的 de jure(法律上的)规范下本应无效的行为或代理人以法律效力,从而保障社会关系的稳定。
概念与基础
De facto(事实上的)与 de jure(法律上的)之间的二分法构成了法学理论的基石之一。de jure 指的是与既定规范的绝对一致,而 de facto 则描述了一种尽管存在形式上的不规范,但在事实层面已经巩固的状况。该制度的法律本质在于保护信任并维护公共服务和私人关系的连续性,避免因随意撤销那些具有合法性外观的行为而导致的规范混乱。
历史起源与演变
从历史上看,“事实上的官员”(de facto officer)学说起源于英美法系,作为一种务实的必要手段,用于确认那些虽然未获得合法授权,但以合法性外观行事的代理人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在巴西法律中,这一学说被采纳以减轻严格合法性原则的束缚,允许公共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承认那些在形式主义分析下本不存在的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与框架
虽然不存在所谓的“事实法典”,但巴西法律体系在多部法规中采纳了这一概念:
- 联邦宪法(第37条): 外观理论和对善意行政相对人的保护,体现了效率原则和法律确定性原则。
- 第9.784/1999号法律(行政程序法): 其第2条单项规定,禁止施加不相称的制裁并保护行政相对人,支持那些未对公共利益造成直接损害的行为的有效性。
- 民法典(第113条): 法律行为的解释必须考虑客观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惯例,这些是确认 de facto 状况的基本要素。
实际应用与判例
高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 STF 和高等法院 STJ)的判例巩固了该制度的应用,特别是在行政法和社保法领域:
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具有普遍影响力的案件时,维持了那些虽然没有正规任职资格(例如在长期后被撤销的竞争性考试中)的公务员所实施行为的有效性,以避免行政部门的不当得利并保护第三方。高等法院则应用“外观理论”来确认由那些在公众眼中拥有代表权的人所签署的合同,从而保护善意的合同方。
相关原则与分歧
de facto 制度直接与法律确定性和客观诚实信用原则对话。主要的学理分歧在于严格合法性原则与稳定社会关系需求之间的冲突。形式主义流派认为,承认 de facto 行为的效力会削弱法治;然而,受 Celso Antônio Bandeira de Mello 等学者影响的现代学说主张,当撤销行为的社会成本高于恢复严格合法性的收益时,绝对无效性应当被相对化。
当代意义
在当代,该制度的应用已扩展至数字法和国际法领域。在政权更迭或数字平台系统故障的情况下,de facto 学说允许维持那些若无此保障就会导致经济和社会流转瘫痪的记录和交易。其实际影响在于减轻因形式瑕疵造成的损失,确保当错误并非由公民造成时,社会现实能够优先于官僚僵化。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
- 巴西。1999年1月29日第9.784号法律。规范联邦公共行政范围内的行政程序。
- 联邦最高法院。特别上诉 (RE) 608.880/MT。主审法官 Teori Zavascki。关于事实上的公共代理人行为有效性的讨论。
- 高等法院。第473号判例(类推):"行政部门可以在其行为存在使其违法的瑕疵时撤销自身行为,因为这些行为不产生权利;或者出于便利或机会的原因撤销它们,但需尊重既得权利,并保留司法审查的权利。"
- BANDEIRA DE MELLO, Celso Antônio. 行政法教程. Malheiros Editor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