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Carta Magna),技术上称为联邦宪法,是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准则,位于凯尔森法律金字塔的顶端。作为宪法学的一部分,其主要目的是组织国家结构、限制政治权力并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是系统中所有其他规范效力的基础。
1. 定义、概念与法律性质
宪法,常被称为历史术语“大宪章”,被定义为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章程。从制宪权的角度来看,它具有原始最高规范的法律性质,在下位法体系中拥有绝对的等级优越性。它是一套规范体系,规定了国家形式、政府形式、权力的获取与行使方式,以及基本权利清单。
在法理学上,宪法的法律性质是多方面的:对于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而言,它是基础的实证规范;对于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而言,它是根本的政治决断;而对于康拉德·黑塞(Konrad Hesse)而言,它具有能够塑造社会现实的规范力量。在巴西,1988年宪法被归类为颁布的、成文的、刚性的、教条式的、刚性的和分析性的。
2. 历史起源与法律演变
“大宪章”一词源于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Magna Carta Libertatum),由英国男爵强加给无地王约翰。尽管它是一份阶级性文件,但它通过确立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和限制君主专制,奠定了宪政主义的基础。
现代宪政主义的演变随着18世纪的自由主义革命(1787年美国宪法和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而巩固。在巴西,历史进程涵盖了七部主要文本:
- 1824年: 钦定宪法,具有帝国性质,规定了调和权。
- 1891年: 建立共和国和联邦制。
- 1934年: 受魏玛宪法影响,引入了社会权利。
- 1937年: 钦定宪法,具有威权性质(新国家时期)。
- 1946年: 战后民主化。
- 1967/1969年: 军政府时期,权力高度集中。
- 1988年: “公民宪法”,恢复了民主法治国家,并扩大了基本权利范围。
3. 法律规定与规范结构
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CRFB/88)由序言、教条部分(第1条至第250条)和宪法过渡条款(ADCT)组成。核心条款包括:
- 第1条: 共和国基础(主权、公民身份、人的尊严)。
- 第5条: 个人和集体权利与义务(永恒条款)。
- 第60条第4款: 宪法改革的实质性限制(联邦形式、直接投票、权力分立和个人权利)。
- 第102条: 联邦最高法院(STF)作为宪法守护者的职权。
4. 实践应用与既定判例
大宪章的应用通过合宪性审查(分散式和集中式)进行。联邦最高法院(STF)在其司法职能中,巩固了对民主稳定至关重要的理解:
- 宪法性规范群: 认为非宪法正文中的规范,如按照第5条第3款程序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具有宪法地位。
- 违宪状态: 在ADPF 347案中得到承认,涉及巴西监狱系统,允许司法部门干预公共政策以纠正大规模权利侵犯。
- 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 根据RE 201.819案确立的原则,宪法规范直接适用于私人之间的关系。
- 宪法变迁: 在不改变文本的情况下改变规范含义的非正式过程,例如对同性伴侣稳定结合的解释(ADI 4.277)。
5. 相关原则与学说分歧
宪法研究遵循特定的解释原则:
- 宪法至上: 法律体系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得违背宪法文本。
- 宪法统一: 文本必须作为一个和谐的系统来解释,避免规范间的矛盾。
- 比例原则与合理性原则: 解决基本权利之间冲突的向量。
在分歧领域,值得注意的是原旨主义(基于制宪者意图的解释)与活的宪法(根据当代价值观调整规范)之间的辩论。在巴西,规范力量和新宪政主义流派占主导地位,主张宪法的中心地位和法律原则的价值负载。
6. 当代意义与实践影响
目前,大宪章正面临数字宪政的挑战。第115/2022号宪法修正案将个人数据保护纳入基本权利范围(第5条第LXXIX项),反映了文本对技术时代的适应。公共政策的司法化和司法能动主义是核心议题,宪法被援引以在立法不作为的情况下保障社会权利。
宪法至上的实践影响在于确保没有任何法律(普通法或补充法)或行政行为在违背1988年确立的基本准则时具有效力,从而保障法律确定性和民主法治国家的维护。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巴西利亚,联邦区。
- 联邦最高法院(STF)。ADPF 347(违宪状态)。报告法官:Marco Aurélio。
- 联邦最高法院(STF)。ADI 4.277(同性结合)。报告法官:Ayres Britto。
- 巴西。第115/2022号宪法修正案(个人数据保护)。
- 凯尔森,汉斯。《纯粹法学》。
- 黑塞,康拉德。《宪法的规范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