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裁决(Decisão interlocutória)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作出的具有裁决性质的司法行为,它解决了争议问题,但并未终结诉讼的认知阶段或其实体审理。它主要存在于民事诉讼法领域,其目的是进行程序管理和附带权利的保护,以确保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直至最终判决。
概念与法律依据
从严格的程序技术角度来看,中间裁决不同于仅具行政性质的程序指令(despachos de mero expediente,不具备裁决效力),也不同于终结认知阶段或执行阶段的判决(sentença)。中间裁决的法律性质是一种解决附带问题的司法行为,由于其可能对当事人造成损害,因此存在特定的上诉机制。
在2015年《民事诉讼法》(CPC/15)的框架下,其定义载于第203条第2款:“中间裁决是指所有不属于第1款范畴的具有裁决性质的司法声明”。该规范建立了一种排除法技术,通过界定它“不是什么”(即不是判决)来定义该制度,从而在界定司法行为的可上诉性方面提供了法律确定性。
历史演变与法律发展
从历史上看,罗马法就已经区分了最终判决和中间裁决(interlocutiones),后者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裁决。在巴西法律体系中,学理上的演变经历了从1939年《法典》的过度形式主义向追求效率和实效性的转变。1994年的改革(第9.139/94号法律)以及随后的2015年法典化进程,巩固了“缓和的穷尽性”(taxatividade mitigada)原则,这已成为学术界和高等法院深入辩论的主题。
上诉制度与缓和的穷尽性
当代最相关的问题在于对CPC/15第1.015条的解释。巴西高等法院(STJ)在审理第988号重复性主题(Tema Repetitivo 988)时,确立了“缓和的穷尽性”理论。其既定共识是,该条文所列举的情形虽然是穷尽性的,但在确认若等到上诉阶段再审理该问题将导致诉讼无效的紧迫情况下,允许进行扩张解释。
这种司法构建绕过了程序法的僵化,以确保司法保护的有效性,允许即使未明确列入清单的中间裁决也可以通过中间上诉(agravo de instrumento)进行挑战,前提是必须证明无法等待上诉阶段。
相关原则与学理分歧
中间裁决基于合作、正当法律程序和实体审理优先原则。以Fredie Didier Jr.和Teresa Arruda Alvim等法学家为首的当代学说,正在辩论建立一种平衡司法准入与避免过度上诉(阻碍司法救济交付)的必要性。
少数派学说主张对第1.015条的清单进行例示性解释,然而,多数派司法判例和CPC/15的措辞排除了这一论点,坚持将穷尽性作为原则,理由是扩张解释(而非类推解释)是维护上诉体系连贯性的界限。
当代意义与实际影响
正确识别中间裁决的性质是上诉可受理性(admissibilidade recursal)的前提。选择上诉方式的错误(重大错误)会阻碍上诉可互换性原则(principle of fungibility)的适用,导致事项的失权(preclusão)。因此,对中间裁决概念的技术掌握是律师和法官不可或缺的条件,它直接影响裁决的稳定性及诉讼的合理期限。
法律与司法参考
- 联邦宪法第5条第LIV和LV款:正当法律程序和对抗制原则。
- 第13.105/2015号法律(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2款:该制度的学理与法律定义。
- 第13.105/2015号法律(民事诉讼法)第1.015条:中间上诉适用情形的穷尽性清单。
- STJ,特别法庭,REsp 1.704.520/MT(第988号主题):确立CPC第1.015条清单缓和穷尽性的理论。
- 最高法院(STF)第268号判例:关于劳动诉讼中中间裁决不可上诉性的理解(法律规定的例外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