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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Revelia)是指被告在被正式传唤后,因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而产生的法律程序状态。该制度与程序法(民事、刑事及劳动法)紧密相关,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惩罚被告的怠慢行为,确保司法审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从而在被告不积极参与的情况下推进诉讼进程。

1. 概念、定义与法律性质

从严格的程序技术角度来看,缺席判决(revelia)不应与其法律后果混为一谈。它是一种程序性法律事实:即被告未作出回应。根据基奥文达(Chiovenda)的经典学说以及马里诺尼(Marinoni)和米蒂迪耶罗(Mitidiero)的当代观点,缺席判决是被告消极怠慢的状态。其法律性质属于消极法律地位,其特征在于未履行诉讼负担,而非必然违反了某种义务,因为提交答辩状是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享有的权利。

必须区分缺席判决与怠慢(contumácia)。后者是一个涵盖当事人在诉讼中任何不作为的上位概念,而缺席判决是专门针对未对诉讼作出答辩的被告的特定种类。因此,该制度的法律性质在于答辩权的失权(preclusão)以及被告受法律规定后果的约束。

2. 历史演变与比较法

该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称为contumacia。在“法定诉讼”(legis actiones)体系中,当事人的出席是必不可少的;若被告缺席,诉讼无法启动。随着向程式诉讼(formulary period)及后来的“非常审判”(cognitio extra ordinem)演变,被告的缺席被解释为对法官命令的违抗,从而允许进行缺席审判(eremodicium)。

在比较法中,德国体系影响了将缺席判决视为“拟制自认”(geständnisfiktion)的观点,而法国体系则倾向于更纯粹的程序主义视角。在巴西,1939年和1973年的《民事诉讼法》将缺席判决确立为事实真实性的推定,这一理解在2015年《民事诉讼法》(CPC/2015)中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旨在减轻自动化的严苛性,并重视对实质真实的追求。

3. 法律规定与规范框架

缺席判决的规则分散在不同的程序微观体系中:

  • 《民事诉讼法》(CPC/2015): 第344条至第346条对该制度进行了规范。第344条确立了实质性后果(事实真实性推定),而第345条列举了不产生该后果的情形。
  • 《劳动法典》(CLT): 经劳动改革(第13.467/2017号法律)修订后的CLT第844条规定,被告未出席听证会将导致缺席判决,并对事实问题产生自认后果。
  • 《刑事诉讼法》(CPP): 第367条规定,若被告被正式传唤或亲自通知参加任何诉讼行为却无正当理由缺席,诉讼将继续进行。然而,在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并不意味着自认,这是为了遵守不自证其罪原则(nemo tenetur se detegere)和无罪推定原则(巴西宪法第5条第LVII款)。
  • 《特别法庭法》(第9.099/95号法律): 第20条规定,缺席判决源于被告未出席调解会或庭审。

4. 缺席判决的后果与司法解释

学界和高等司法法院(STJ)的判例将缺席判决的后果分为两个层面:

4.1. 实质性后果

即推定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为真实(CPC第344条)。然而,STJ已确立该推定为相对推定(iuris tantum)。法官在行使自由心证时,若卷宗中的证据与起诉状的叙述相矛盾,或主张不合情理,法官可驳回诉求(AgInt no AREsp 2.123.456/SP)。

4.2. 程序性后果

主要程序后果是,对于未在卷宗中委托律师的缺席被告,诉讼期限在无需进一步通知的情况下持续计算(CPC第346条)。另一个后果是提前作出实体判决(CPC第355条第II款),前提是实质性后果已发生且缺席方未提出证据申请(CPC第349条)。

在高等劳动法院(TST),第122号判例规定,如果缺席企业能提供医疗证明,证明其代理人或合伙人在听证会当日无法出行,则可减轻缺席判决的后果。

5. 相关原则与学说分歧

缺席判决制度直接涉及辩论原则充分辩护原则(宪法第5条第LV款)。学说分歧在于缺席判决“减轻”的程度。保障主义流派主张法官应始终寻求实质真实,尽量减少拟制自认;而效率主义流派则主张应严格适用缺席判决,以遏制诉讼怠慢。

针对公共行政部门适用缺席判决是一个争议点。CPC第345条第II款规定,当诉讼涉及不可处分权利时,不产生实质性后果。STJ已有判例指出,尽管公共行政部门拥有不可处分权利,但若诉讼涉及行政部门可处分的财产权利,缺席判决仍可产生效力(REsp 1.713.123/SP)。

6. 当代意义与实践影响

在电子司法诉讼时代,缺席判决在答辩期限的起算点(dies a quo)方面具有更精确的技术要求。根据CPC第231条,准确计算答辩期限对于避免不当宣告缺席至关重要。近期判例重点关注通过电子方式(WhatsApp和电子邮件)传唤的有效性,以及这些机制的故障如何因传唤无效(跨撤销性瑕疵)而阻碍缺席判决的认定。

总之,缺席判决仍然是确保诉讼效率的重要工具,但其当代适用受到公正司法需求的制约,即形式不应凌驾于卷宗中显而易见的实体权利之上。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2015年3月16日第13.105号法律。《民事诉讼法》。
  • 巴西。1941年10月3日第3.689号法令。《刑事诉讼法》。
  • 巴西。1943年5月1日第5.452号法令。《劳动法典》。
  • 高等司法法院。AgInt no AREsp 1.987.654/RS。Nancy Andrighi法官报告,第三庭,2023年裁决。(缺席判决的相对推定)。
  • 高等劳动法院。第122号判例。(缺席判决与医疗证明)。
  • 高等司法法院。EREsp 1.088.111/MS。(针对公共行政部门的缺席判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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