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x mitior原则,即“更宽容的法律”原则,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准则,体现了刑法溯及既往的原则,即任何有利于行为人的刑事规范均应溯及适用。其主要目的是在国家惩罚权面前保障个人自由,确保国家不会继续执行那些法律体系在后续阶段已认定为过度或不必要的制裁。
概念与基础
Lex mitior属于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范畴,确立了一个保障性的例外。虽然一般规则是适用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tempus regit actum),但lex mitior强制要求更有利的规范具有溯及力,即使在判决生效后亦是如此。该制度的法律性质属于基本保障规范,具有宪法地位,因为它直接与人的尊严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相关联。
历史起源与演变
该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法律启蒙运动,特别是切萨雷·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该书提倡刑罚的比例原则和人道主义。从历史上看,从绝对主义刑法向现代刑法的过渡巩固了这样一种观念:惩罚不应是目的本身,而应受到社会需求的限制。在巴西法律体系中,该原则自1890年《刑法典》以来便已确立,并在1940年的改革和1988年的宪法秩序中得以完整保留。
法律与宪法依据
在巴西法律体系中,lex mitior在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CRFB/88)第5条第XL款中具有宪法地位,该条款规定:“刑法不得溯及既往,除非是为了有利于被告”。在宪法以下层面,1940年第2.848号法令《刑法典》第2条第2款重申了这一原则:“后续法律若以任何方式有利于行为人,则适用于先前的事实,即使该事实已由生效的判决裁定”。此外,《刑事诉讼法》第66条第I款赋予了刑事执行法官适用更宽容法律的权限。
实际应用与司法判例
Lex mitior的应用不仅限于减少剥夺自由的刑罚;它涵盖了任何有利于被判刑人的规定,包括行为非罪化(abolitio criminis)、执行制度的变更、加重或减轻刑罚原因的修改,甚至包括实质性程序规范的变更。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STF)和高等法院(STJ)目前的判例对于立即适用更有利规范的立场是一致的。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毒品法》(第11.343/2006号法律)的溯及适用,以及《海诺斯犯罪法》(第8.072/1990号法律)的多次修订,司法机关已应用该原则允许更快速地进行刑罚制度的累进或刑罚替代。
相关原则与学说分歧
该原则与abolitio criminis(犯罪废止,刑法典第2条)密切相关,但两者不可混淆,因为lex mitior是在犯罪构成要件持续存在的情况下运作的。一个重要的学说分歧出现在临时法或特殊法(刑法典第3条)中适用lex mitior的情况,即关于严苛规范的超前适用性(ultra-activity)的争论。以Damásio de Jesus和Cezar Roberto Bitencourt为代表的主流学说认为,规范的特殊性质证明了其维持的必要性,尽管存在后续更宽容的法律,但在危机或紧急时期仍需保持法律的效力。
当代意义与影响
在当前背景下,lex mitior作为遏制过度监禁和纠正刑罚体系不均衡的机制发挥着作用。立法机关对刑法类型的不断修订要求司法机关在适用该原则时采取积极姿态。在刑事执行法庭上,每天都能观察到其实际影响,福利的更新和刑罚的重新调整均基于对宽容规范的广泛解释,重申了国家对刑事合法性和保护基本权利的承诺。
法律与判例参考
- 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第5条,XL款。
- 第2.848/1940号法令(刑法典),第2条,第2款。
- 第3.689/1941号法令(刑事诉讼法),第66条,I款。
- STF, HC 123.541/SP, 报告法官 Gilmar Mendes – 关于更宽容刑法溯及力及宪法第5条XL款范围的讨论。
- STJ, 第611号判例摘要:“判决生效后,由执行法院负责适用更宽容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