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平等原则(Isonomia)是宪法学的基本支柱,也是整个巴西法律体系的辐射源,它体现了个人在国家面前的实质性平等。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在处理不平等情况时,根据其不平等的程度进行区别对待,从而减轻任意的差异,并确保法律关系中的分配正义。
概念与基础
法律平等原则(Isonomia),即法律上的平等,不等同于算术意义上的或绝对的平等。从当代法律教义的角度来看,该原则要求立法者和法律适用者考虑每种情况的特殊性,仅在有合法且合理的依据时才给予区别对待。该制度的法律性质属于基本原则,对所有宪法权力机构具有直接且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效力。
以塞尔索·安东尼奥·班代拉·德梅洛(Celso Antônio Bandeira de Mello)为首的经典学说认为,平等原则禁止制造任意的区分,并要求“区分因素”(用于区分不同情况的要素)必须与规范的目的保持逻辑相关性。因此,实质性平等的前提是克服历史和社会障碍,它是平权行动和社会保护政策的驱动力。
历史起源与演变
从历史上看,平等原则从18世纪宪政主义(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源于自由主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形式平等)概念,演变为当代“机会平等”和“实质平等”的构想。在比较法中,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成为了防止歧视性立法的范式。在巴西,这一演变随着从自由主义模式向社会法治国家的转型而巩固,最终在1988年联邦宪法(CF/88)的颁布中达到顶峰。
法律与宪法规定
巴西法律体系中平等原则的中心位于联邦宪法第5条第1款,其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任何性质”。该规范在多个条款中有具体体现,例如:
- 第5条第1项: 男女在权利和义务上平等。
- 第7条第XXX项: 禁止因性别、年龄、肤色或婚姻状况而产生的工资差异。
- 第37条第II项: 要求通过公开竞争(Concurso Público),确保平等进入公职的机会。
实际应用与判例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STF)已确立了这样一种理解,即平等原则授权进行不平等的对待以补偿失衡。显著的例子包括大学种族配额的合宪性(ADPF 186)以及将社会保障和劳动权利扩展到历史上被边缘化的群体。
在高等劳动法院(TST)范围内,涉及同工同酬的第6号摘要(Súmula nº 6)是平等原则在私法关系中最常见的实际应用。根据《劳动法典》(CLT)第461条的规定,当前的判例禁止那些在生产力或技术完善度方面缺乏客观技术标准的区分。
相关原则与学说分歧
平等原则与合理性和比例原则并行不悖。当代学说的分歧在于“积极歧视”(平权行动)与国家中立原则之间的张力。基于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著作的法哲学流派主张,平等对待有时要求国家积极干预,以确保所有人拥有相同的基本资源,而不仅仅是禁止歧视。
当代意义
当前,平等原则正面临技术和自动化带来的新挑战。关于司法决策和人员选拔过程中算法偏见的辩论表明,平等必须在虚拟空间中也得到保护。防止算法歧视已成为21世纪宪法解释学中最相关的主题之一,要求法律应用平等原则,以防止偏见在更大规模上被自动化。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1988年宪法》。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巴西利亚,联邦区。
- 巴西。1943年5月1日第5.452号法令。批准《劳动法典》(CLT)。
- STF。ADPF 186/DF。报告人:Ricardo Lewandowski大法官。2012年4月26日判决。
- TST。第6号摘要:同工同酬。《劳动法典》第461条。
- BANDEIRA DE MELLO, Celso Antônio. 平等原则的法律内容 (O Conteúdo Jurídico do Princípio da Igualdade). 第3版。圣保罗:Malheiros, 2018.



